近日,《广东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正式印发,将我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划转比例统一为纳入划转范围企业国有股权的10%。12月底前将基本完成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
《实施方案》明确,划转对象包括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或直接持有的国有企业股权;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或直接持有的国有企业股权。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按照不重复划转原则进行划转。中央和地方混合持股的企业,按照第一大股东产权归属关系进行划转。在今年6月底前,将完成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所涉及的划转对象审核确认工作,12月底前基本完成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
我省划转的企业国有股权由省财政厅代省政府集中持有,由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承接主体,委托该公司对我省划转企业国有股权进行专户管理,市县(市、区)不再设立承接主体。
《实施方案》同时明确,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处置权和知情权,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一般不向企业派出董事。划转对象不改变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对划入的国有股权,承接主体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除国家规定须保持国有特殊持股比例或要求的企业外,承接主体经批准也可以通过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