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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939748/2019-01224
综合政务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9-07-19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调整由广州市黄埔区(广州高新区、广州开发区)实施的决定
粤府令第263号
2019-08-01
时间 : 2019-08-01 15:03:31 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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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调整由广州市黄埔区(广州高新区、广州开发区)实施的决定》已经2019年7月11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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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9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

调整由广州市黄埔区(广州高新区、

广州开发区)实施的决定


  为支持推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高新区、广州开发区)创建省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实验区,进一步扩大广州市黄埔区(广州高新区、广州开发区)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省人民政府决定将11项省级行政职权调整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广州高新区管委会和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以下统称承接机关)实施。承接机关和省直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权认真组织实施,加强衔接沟通,确保相关省级行政职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一、认真抓好衔接落实工作。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省直有关部门应当与承接机关完成调整职权的交接工作。对委托实施事项,要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细化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执行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划分、监管措施、委托期限等。对下放实施事项,自下放之日起,相关法律责任由承接机关承担,省直原实施部门负责相关行政职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省级行政职权下放或者委托后,省直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整实施职权的承接机关、交接日期、具体内容等。自交接之日起,由承接机关负责办理相关事项;省直部门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在完成交接工作后,省直有关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本决定调整的部分省级行政职权已依法调整由广州市实施的,本决定实施后,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高新区、广州开发区)范围内,广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再实施;本决定实施前已由广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受理的具体事项,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继续办理。

  二、省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培训指导和监督管理。省直有关部门要制订移交工作方案,将调整实施职权的有关文件、表证单书及标准化成果等一并移交,并及时完善有关事项审批标准、技术规范。涉及使用国家垂直信息系统或者需要与中央部门进行业务对接的,要帮助承接机关做好协调衔接工作。涉及原省主管部门在实施过程中需征求省其他相关部门意见的事项,要做好衔接工作,确保落实到位。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现场指导等形式,加强对承接机关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增强其承接能力。对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委托机关要为受托机关开展工作提供便利。要密切跟踪调整事项实施情况,通过日常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切实加强对调整实施职权的监管,及时纠正承接机关存在的问题。要定期对实施工作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调整完善职权清单的建议。

  三、承接机关要依法履职尽责。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要及时将承接的省级行政职权纳入部门权责清单管理,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承接机关要制订具体实施措施,主动配合省直有关部门做好调整职权的衔接落实工作,严格依法规范办事行为,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办理时限,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对调整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将审批结果报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备案;要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建立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效能,为全省深化改革提供经验。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高新区管委会和广州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各单位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径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反映。


  附件:广东省调整由广州市黄埔区(广州高新区、广州开发区)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目录(共1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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