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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 : 2022-12-20 18:58:53 来源 : 本网 【字体:

  一、出台背景

  推进公共数据开放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是深化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推动数字经济与数字社会发展,释放数字红利的重要方式。我省2017年率先开展数字政府改革建设,集聚了大量高质量公共数据,全面部署公共数据开放工作,但已开放的部分公共数据资源利用率不高,未能充分与社会数据融合,开放数据的应用成效不足。

  为规范促进公共数据开放和开发利用,释放公共数据价值,深化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推动数字经济、数字社会发展,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组织起草了《广东省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内容解读

  《暂行办法》共6章39条,分为总则、一般规定、公共数据开放利用、权益保障、监督保障与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公共数据开放的管理体制。

  一是确立工作原则。公共数据开放工作应当遵循统筹管理、分类分级、便捷高效、安全可控的原则。二是明确职责分工。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的公共数据开放管理职责作了规定;对公共数据开放主体作了具体要求;同时还对有关单位公共数据安全方面的责任作了规定。

  (二)建立公共数据开放的长效机制。

  一是实行重点开放制度。要求优先和重点开放与行业增值潜力显著、产业战略意义重大、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以及与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相关的公共数据,在确定开放重点时要听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提高数据开放的精准度。

  二是推行开放目录管理。要求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基于公共数据资源目录进行编制;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当对尚未开放的公共数据进行定期评估,及时更新公共数据开放目录,适时调整公共数据的开放范围。

  三是实行分类开放。根据数据开放的风险程度,将数据分为不予开放类、有条件开放类、无条件开放类三类,针对不同风险类别设置有差别的开放方式,并列举了不予开放、有条件开放的具体情形。

  四是实现平台统一开放。明确公共数据均通过“一网共享”平台推送到数据开放平台开放;因特殊原因不能通过数据开放平台开放的,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当事先向本级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备案。

  五是提高开放数据质量。对公共数据开放格式以及整理、清洗、格式转换作了规定,同时明确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应当在满足有关标准和要求下采用对公共数据开放价值影响最小的方式。

  (三)规范公共数据合法正当利用。

  一是确立数据利用原则。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应当诚信、善意利用公共数据,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

  二是明确数据利用要求。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在利用开放的公共数据形成论文、算法、发明、软件等成果或产品时,应当标注参考引用的公共数据。

  三是明确数据权益保护。公共数据利用主体依法获取的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成果所产生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并可以依法交易。

  四是鼓励社会广泛利用开放数据。鼓励利用开放公共数据从事科技研究、咨询服务、产品开发、数据加工等活动,将非公共数据与公共数据深度融合利用,发掘数据价值。

  (四)强化公共数据开放的监督保障。

  保障网络和信息安全是防范公共数据开放风险的基础保障,明确各安全管理主体的职责和义务,建立预警、响应、处理和灾难恢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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