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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出台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时间:2011-12-30 18:00:36     来源:


    (粤食安) 广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近日出台《广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对食品安全举报范围、奖励条件、奖励方法和标准等做出详细规定。这是广东省鼓励公众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强化社会监督的又一新举措。
    制定的必要性:我省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众多,点多面广,违法行为隐蔽性强,监管难度大。为及时发现各类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必须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实行群防群治、联防联控。实践证明,实行有奖举报,充分调动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主动性,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化社会监督的重要而有效的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均明文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行为,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进行社会监督。《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举报奖励办法。
    与以往各部门制定的举报奖励办法有何区别:一直以来,我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安全举报管理和奖励以环节管理的模式进行,存在开展程度参差不一的情况。有些部门建立了食品安全举报受理机构和渠道,并积极探索制定了举报奖励制度,在多年的实施运作中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但由于种种原因,有的部门此项工作还处于筹划或起步状态,有待建立完善。因此,我省食品安全举报受理和奖励范围未覆盖食品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和整个领域,举报奖励管理各自为政,缺乏全面统筹,无法充分发挥举报投诉积极调动群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的重要作用。为解决上述问题,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本办法,旨在全面统筹、协调全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实现我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本办法的特点:与外省和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已颁布实施的同类办法相比较,本办法有五大亮点。
    一是首次明确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管理食品安全举报的具体职责。办法规定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建立食品安全举报综合信息管理机制,综合管理省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工作,统一指导、协调全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负责省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二是奖励范围广。本办法设定的奖励范围基本覆盖食品生产经营的整个链条和领域,包括了无证生产经营、食品非法添加等形形色色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充分鼓励社会公众对食品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进行监督和举报。
    三是突出重奖大案要案的举报。对最终判定为食品刑事犯罪举报线索设定了保底奖励,此类举报按照规定兑现的奖励金低于1万的,或者没有罚没款入库的,给予1万元奖励。另外,对地级以上市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受理查处的,罚没入库金额100万元以上或最终判定为食品刑事犯罪的举报的奖励力度进行了加强,上述举报线索当地奖励低于省级奖励时,由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申报,可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奖励。
    四是最高奖励标准高达30万元。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根据举报级别,奖励额度分别按案件罚没入库金额的5%、3%、1%计算,最低不低于300元,最高奖可达30万元。
    五是鼓励新闻媒体进行举报奖励。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其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本办法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食品安全相关部门直接负责调查处理的,发生在广东省境内的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
    附:广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及奖励相关问答

广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及奖励相关问答

    一问: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有哪些途径?
    答:食品安全举报途径包括来访、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举报等。
    省级食品安全相关部门投诉电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020-84469333)、省经信委(020-83877478)、省农业厅(12316)、省工商局(020-85587200)、省海洋海业局(020-84485483)、省质监局(12365)、省食品药品监管局(020-37886188)、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020-38290073)。
    二问: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范围有哪些?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的,属于《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性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加工食品,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及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加工、销售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生产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厂名、厂址或篡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食品的,伪造产地或者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生产食品添加剂的;
    (九)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十)未经正常检验检疫非法进出口食品的,销售应当检验检疫却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境外进口食品的;
    (十一)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问:获得奖励的举报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获得奖励的举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举报线索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四问:举报奖励标准和金额如何判定?
    答:根据提供的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线索及相关证据是否详实,举报方对调查工作的配合协助程度,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的符合度等,将举报分为一、二、三级。根据举报级别,奖励额度分别按案件罚没入库金额的5%、3%、1%计算,最低不低于300元,最高奖不超过30万元。没有罚没款入库的,根据提供线索的价值,给予300-800元奖励。
    五问:举报奖励的申报审批程序如何?
    答:举报人申请→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向省卫生监督所(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76号,电话:84469333)申报→省食安办审查批准→奖励金发放至申报单位→举报人到申报单位领取奖励金。
    六问:举报人如何领取举报奖励金?
    答: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到举报奖励申报单位领取奖励金。逾期不申领的,视为放弃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