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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发布机构: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名  称: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公布2020年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结果的通知
分 类: 其他文件;通知;卫生、体育 发文日期: 2021年03月15日 文  号: 粤卫办妇幼函〔2021〕5号

粤卫办妇幼函〔2021〕5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省妇幼保健院: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年版)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6〕44号)、《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开展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工作的通知》(粤卫办妇幼函〔2020〕14号)的规定,我委组织对2020年申报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的机构进行评审。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经审议并公示,确定广州市番禺区妇幼保健院、深圳市宝安区妇幼保健院、深圳市龙岗区妇幼保健院、惠州市第一妇幼保健院、惠州市第二妇幼保健院、江门市妇幼保健院、茂名市妇幼保健院为三级甲等妇幼保健院,有效期四年,自2021年3月9日至2025年3月8日。各机构根据统一发布的牌匾样式(附件)自行制作牌匾。

  请各参评机构及其所在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于2021年3月31日前,通过“省妇幼健康信息平台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子系统”查看评审结果及专家评审报告。请各参评机构根据评审专家意见制定持续改进计划,经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审核后于2021年6月30日前报送我委。省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适时对部分机构整改情况开展调研督导。


  附件:广东省妇幼保健机构等级标牌统一样式.docx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1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