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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发布机构: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名  称: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政协第十二届广东省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0201013号提案答复的函
分 类: 其他文件;函;卫生、体育 发文日期: 2020年07月23日 文  号: 粤卫案函〔2020〕262号

粤卫案函〔2020〕262号


许凌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医养结合”养老模式的提案(第20201013号)收悉。经综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中国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等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医养结合”政策机制保障的建议

  (一)积极出台优惠政策措施,引入社会资本。国家和省高度重视、支持医养结合工作,出台落实一系列优惠扶持政策措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医养结合工作,推进我省医养结合工作持续发展。

  1.增加扶持力度,出台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我国现行税收政策管理权集中在中央,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养老服务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为进一步支持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六部门发布了《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明确了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二是社区养老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服务所得税政策。《76号公告》规定,社区养老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提供“医养结合”养老模式服务的机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三是社区养老服务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76号公告》规定,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76号公告》规定,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四是严格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对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截至目前,省级累计认定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达2,947家。指导督促各地切实贯彻落实养老服务机构按现行政策享受相关税费优惠。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按规定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动产登记费等方面享受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场所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等。

  2.完善财政投入政策,增加医养结合服务资源供给我省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积极支持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粤府办〔2019〕23号)等有关规定,将养老服务事业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将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的资金集中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并从2021年起,将比例提高到55%以上,与一般性公共预算安排的资金整合统筹使用。同时,各地积极落实民办养老机构补贴政策,对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及新增床位,每张床位给予3,000-15,000元不等的补贴,按照收住老人护理程度不同给予每人每月100-500元的床位运营补贴。2020年,省财政已下达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3.61亿元,支持各地开展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3.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吸引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机构领域为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2014年,我省修订印发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粤府办〔2014〕33号),规范了政府向第三方购买服务的主体、范围、程序、资金来源、监督等内容。同时,我省各地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财社〔2014〕105号)规定,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购买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护理等上门服务,合理确定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质量标准等,提高居家养老服务水平。

  4.积极引导辖内银行机构信贷支持养老机构。一是提升信贷支持力度。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推动银行业保险业支持养老、家政、托幼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的试点方案》相关要求,广州是社区家庭服务业试点城市之一。截至2019年12月末,辖内试点银行机构对广州地区养老机构贷款余额合计2.5亿元,同比增长38.89%。二是不断优化信贷政策。试点银行机构结合广州地区试点实际,针对养老行业特征,不断优化信贷政策。如广州农商行将养老行业作为鼓励支持类行业,优先配置信贷资源,在对现有存量客户进行调研访谈、对社区养老机构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摸索养老行业特点和融资需求,制定《广州农商银行2020年养老行业授信政策》。三是加大专项融资额度支持。辖内相关大型银行总部对养老服务等医疗健康行业给予专项额度支持,如交通银行总行给予交行广东省分行15亿元(含存量)的专项融资授权额度,有效加大对医养行业优质授信客户的信贷政策支持。

  5.积极做好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规划统筹保障。一是加强养老设施用地保障。在编的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粤港澳大湾区专章中,提出在湾区依托综合性医院,选取环境优美地区建设国际健康医疗中心及康养基地,加强老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等老年友好型设施供给,支持肇庆、惠州、江门建设一批国际性健康养老示范基地等举措。同时,指导大湾区各市自然资源部门在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积极应对大湾区人口流动、老龄化趋势,加强“医养结合”等养老服务设施保障能力,在建设标准和用地供给上作适度的弹性预留。此外,严格执行《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粤国土资规划发〔2018〕18号)规定,由省全额保障非营利“医养结合”项目用地指标。二是加大养老设施用地供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指导粤港澳大湾区各地加大养老设施土地供应力度,鼓励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以租赁、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支持政府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养老服务项目。对粤港澳大湾区内单独成宗供应的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租赁、先租后让、出让方式供应,鼓励优先以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三是鼓励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对粤港澳大湾区内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的,按规定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同时,指导粤港澳大湾区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等文件规定,在整体连片改造时要合理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养老等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建设,充分保障养老用地需求。

  6.鼓励港澳养老服务提供者来粤举办养老机构。《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养老机构申请指引》等文件,明确提出深化粤港澳养老服务合作,加强粤港澳在养老服务人才、资金、项目、标准化等方面的合作;支持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按规定以独资、合资或合作等方式兴办养老机构,同等享受境内民办养老机构待遇,并将港澳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在本省举办养老机构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登记主管部门。目前,有3家香港服务机构和2名香港公民在我省举办了5家养老机构。

  (二)建立分工合作机制,明确各方职能。我省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医养结合,协同配合,落实工作职责,共同推进医养结合发展。2016年9月,原省卫生计生委与省民政厅联合召开了全省医养结合工作会议,明确部署了推进医养结合工作的重点任务,建立了卫生健康部门、民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印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广东省养老服务部门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明确了各级各部门的工作职责。省老龄委作为主管全省老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去年,我省召开了2019年省老龄委全体会议,对省老龄委成员单位进行了调整,时任省老龄委主任、副省长张光军对医养结合工作进行了相应的布置,形成了多部门管理的机制。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提出“打造健康服务体系,健全老有所养的养老服务体系,推进医养有机结合,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以多种形式开展合作,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医养结合服务”。目前,我省正按要求制定我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实施意见,将医养结合作为重要内容予以体现,并将在实施意见中明确重点任务分工,要求建立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行政、部门密切配合、群团组织积极参与、上下左右协同联动的老龄工作机制,积极推进涉老领域管理体制改革,统筹推进各项重点任务落实。

  二、关于建立“医养结合”监督评定体系的建议

  (一)完善“医养结合”监督评估标准。我省已将医养结合工作纳入每年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检查考核评估的项目中,2019年起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监督考核中,督促各地积极推进医养结合工作,规范提供医养结合服务。自2017年以来,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联合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对养老院、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今年,省人大启动《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的执法检查,推动医养结合的有关条款内容落地落实。省卫生健康委牵头对我省医养结合进行监测,对我省医养结合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为各级各部门进一步做好医养结合工作提供决策依据。省民政厅自2017年以来开展了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在养老机构质量评价考核指标中设医养结合指标,推动养老机构积极开展医疗服务,部分地市对评上星级的养老机构给予资金奖励。下一步,我委将牵头做好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二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的贯彻落实,加强医养结合服务的监管,切实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质量。

  (二)健全“医养结合”职称评定制度。我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以人才评价为抓手,推动养老服务人才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

  1.积极完善养老服务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机制国家现行职称制度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中,没有设置养老护理人员职称系列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我省符合条件的养老护理人员,可纳入卫生系列护理专业进行职称评审,或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一是在护理人员职称评审方面。近年来,我省不断完善职称政策体系,首先,出台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部署,制定出台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突出品德的首要条件、突出创新能力导向、突出业内认可评价,将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条件,探索以工作总结、病历等代替论文,建立涵盖临床实践、科研带教、公共卫生服务等要素的医疗卫生人才职称评价体系。其次,实施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改革。2016年12月出台《进一步改革完善我省基层卫生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6〕14号)明确提出:改革围绕健全评审体系、优化评审条件、完善评审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和建立长效机制等五个方面共提出15条具体措施。改革突出医生看病救人的职责、强调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增强客观性和针对性,将常见病、多发病诊治专题报告、病案分析、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新技术新项目推广应用、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次数、健康档案管理数等作为评审标准的重要内容,对论文、科研课题要求不做硬性规定等。同时,解决基层以往存在的评上职称不能及时聘用甚至长期由于岗位没有空缺而无法聘用的问题,《实施意见》提出要按照岗位聘用制度要求,实现评聘结合,将取得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到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并落实工资待遇,得到包括养老护理人员在内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普遍欢迎。二是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方面,我省于2008年起组织开展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包括养老护理从业人员在内的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人员均可通过考试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两个级别的职业资格。截止2019年底,我省已通过考试产生近9.6万名持证社会工作者,人才数量名列全国前列。我省已基本形成了一定规模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稳定的人才梯队,有力促进了养老护理人员在内的社会工作人才专业化和职业化发展。三是在保障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待遇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对于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资水平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并依法享受最低工资保障。近年来,根据“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决定、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原则,我省不断完善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每年发布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为各类企业和职工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工资水平提供参考。《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明确,养老服务组织聘用的执业医生、护士、康复医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制度,其在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医疗卫生机构同类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2.健全医护人才的培养和选拔制度。一是积极支持养老护理服务人才培养。我省近年来不断加大护理人才队伍建设,强化老年专科护士培养,大力推动有条件的医学院校增设老年医学、老年护理、心理服务、中医康复等医养结合专业,鼓励适当扩大招生,增加医养结合相关专业人才供给,为医养结合养老服务业提供智力支撑。2019年,省护理学会共培养68名老年专科护士,全省参与老年护理人员国家级培训共600人次,省级培训共4203人次。2019年10月,我省印发《广东省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增量提质实施方案(2019-2022年)》,明确提出推进基层卫生人才培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扩大我省医学院校医学人才的培养规模,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学类本科高职院校根据基层需要,开设护理、助产、康复、医养结合、职业健康等相关专业,增加养老护理服务人才供给。同时提出在在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每个地级市各建立一个基层卫生人员实训基地,对基层卫生人员开展标准化、规范化、实操性强的专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评价,以提高包括养老护理服务从业人员在内的各类专业人才服务水平。从2012年起省民政厅持续实施养老护理员培训“双千计划”(即每年为欠发达地区免费培训2000名养老护理员),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鉴定,截至2019年底,共组织养老护理员培训187期、培训人员达16421人。二是大力推动养老服务相关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制定。2019年以来,根据《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粤府办〔2019〕14号)和《广东省实施“南粤家政”工程促进就业工作方案》(粤人社发〔2019〕121号)要求,实施推进“南粤家政”工程,重点推动母婴服务、居家服务、养老服务、医疗护理服务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制定。其中,第一批养老服务类开发项目已于今年3月底完成开发工作,具体包括:居家养老照护、老年人健康管理、老年人认知障碍照护、老年人日常康复应用、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等5个项目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题库和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以及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三是合作开展养老服务高级管理人员培训。自2012年起,为提升我省养老服务人才的专业水平,省民政厅与香港伸手助人协会开展粤港两地从业人员合作培训,每年举办一期全省养老服务高级管理人员赴港实地培训班,每期5天。到目前已举办8期养老服务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班,共培训358人。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我委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你们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2020年7月10日

  (联系人:唐志锋,联系电话:83199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