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要闻 > 部门文件


索 引 号: 发布机构: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名  称: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96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分 类: 其他文件;函;卫生、体育 发文日期: 2020年07月01日 文  号: 粤卫案函〔2020〕230号

粤卫案函〔2020〕230号


朱振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精准界定独生子女父母范畴的建议(第109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卫指导发〔2014〕1号)指出,“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者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意见(粤常法函〔2014〕65号)认为,因国卫指导发〔2014〕1号对“独生子女”作了界定,“请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的界定执行”。对于“独生子女父母”、“独生子女”等人群的界定,我省遵循国家有关政策文件精神。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广大独生子女家庭顾全大局,为国家作出了巨大贡献。对于这些人群,我省先后出台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粤府办〔2004〕27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粤府办〔2009〕129号)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粤人口计生委〔2009〕21号)等政策,对独生子女家庭进行奖励、扶助,使他们优先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您在建议中提到的部分群众对“独生子女”与“独生子女父母”的界定存在不同看法,认为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与无子女的人再婚且没有生育的一方也应享受相关奖励,我省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在落实相关奖励、扶助政策时,也接到群众反映的此类意见。前期,我们已针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包括奖励人群的界定等,开展了专题调研。由于我省各地经济发展和消费水平存在较大差异,部分市反馈财政支出存在较多实际困难,奖励、扶助政策的调整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沟通协商。下一步,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在充分衡量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财政投入能力的基础上,继续加强对相关情况的调研,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切实维护和保障独生子女家庭的相关权益。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2020年6月24日

  (联系人:姚毅,联系电话:020-83828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