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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发布机构: 名  称: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分 类: 发文日期: 2018年08月06日 文  号:

粤卫办函〔2018〕359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局(委),有关高等医药院校,委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函〔2018〕34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牢固树立底线红线意识,落实各级监管责任。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单位和科研机构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落实第一责任、主体责任、领导责任、监督责任,真正把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纳入重点工作,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长抓不懈,强化监管措施,确保实验室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二、进一步提高风险意识,依法开展各项工作。实验室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树立“安全无小事、防范大于天”的风险意识,定期组织排查、消除实验室生物安全隐患,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培训考核和安全教育,确保实验人员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的规定。要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并进行演练。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开展的实验活动要依法进行备案,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活动前要依法申报,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实验工作人员培训、演练、考核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加强平台及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支撑保障作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积极推进省级菌毒种保藏中心建设工作,省第二人民医院和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要加快推进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建设工作,中山大学等5家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要充分发挥平台作用,为我省传染病防控、重大科学研究、相关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确保实验室、实验活动及运输活动处于安全在控状态。加强实验室协同联动和交流学习。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实施室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pdf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