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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发布机构: 名  称: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8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分 类: 发文日期: 2017年12月01日 文  号:

粤卫函〔2017〕1766号


各考点:

根据《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8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护考办发〔2017〕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为做好2018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组织

根据原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部长令第74号),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我省设立考区,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考试组织工作,具体考务管理工作由广东省医学学术交流中心(广东省医学情报研究所)承担,地级以上市、佛山市顺德区和省直设立考点,负责本考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工作。

二、考试时间

2018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广东考区采用人机对话考试,考试科目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每半天一个轮次,具体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55

第一轮

专业实务

08:30-10:10

实践能力

10:55-12:35

第二轮

专业实务

14:00-15:40

实践能力

16:25-18:05

56

第三轮

专业实务

08:30-10:10

实践能力

10:55-12:35

第四轮

专业实务

14:00-15:40

实践能力

16:25-18:05

57

第五轮

专业实务

08:30-10:10

实践能力

10:55-12:35

第六轮

专业实务

14:00-15:40

实践能力

16:25-18:05

三、报考资格

凡符合原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部长令第7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各考点考试管理机构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护士条例》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审核考生报名资格,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严禁参加考试。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符合《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等规定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在2008年5月12日《护士条例》颁布实施之前,已经入学注册、学制不足3年的普通全日制学校学生,按教学计划、学籍管理规定,如期完成培养过程,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助产)临床实习,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可以作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的学历依据。2008年5月12日以后入学的、学制不足三年的普通全日制学历,不再作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的学历依据。

根据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规定,2002年10月31日前,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举办的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的学历教育,其入学注册的国内外、境外非在职学生,按教学计划、学籍管理规定,如期完成培养过程,毕业后学历可以作为相应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此规定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和注册中有效。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的要求,严肃考风考纪,严肃处理考试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当地信息产业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安部门的联系,按照原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信息产业厅、广东省公安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局)关于加强防范和打击利用无线电设备及互联网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进行作弊活动的通知》(粤人发〔2008〕315号)要求,积极防范和严厉打击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中利用无线电设备及互联网作弊等非法行为。

(三)收费标准:按照粤发改价格函〔2016〕1037号规定执行:每人每科60元。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省直考点要按考试费上缴渠道及时上缴考试费。

(四)各地务必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制定的考务工作计划和广东省医学学术交流中心(广东省医学情报研究所)的具体考务工作部署,及时完成各项工作。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