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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发布机构: 名  称: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村卫生站医生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分 类: 发文日期: 2017年10月29日 文  号:

 粤卫函〔2017〕1559号

各有关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的决策部署,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制定了《广东省农村卫生站医生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广东省财政厅
2017年10月16日



广东省村卫生站医生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村卫生站医生补贴政策,规范补贴管理,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村卫生站医生工资福利待遇的长效保障机制,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到村卫生站工作,稳定农村卫生人才队伍,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稳步提升。

二、补贴范围和对象

本实施方案所指卫生站包括村民委员会办、乡镇卫生院办、镇村联办、社会承办或具有执业资格的个人承办等多种形式举办的村卫生站。

补贴范围为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含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以及江门恩平市)所属的村卫生站。

补贴对象为经注册并经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列入省财政补贴范围的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站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医生,下同),每村一名,由省级财政给予补贴。对于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5〕442号)等文件精神设立一村两站或多站有多名符合补助条件乡村医生的,经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审核后可相应增加补助对象,增加补助对象所需的补贴资金由县(市、区)级财政补足。

三、补贴标准及执行时间

列为补贴对象的乡村医生,每人每年补贴2万元,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四、补贴对象的确定步骤

(一)由乡镇卫生院会同村委会、村民代表根据“公开、公平、择优”原则遴选补贴对象。原则上,确定的补贴对象年龄不超过65周岁。已在村内长期服务并得到群众认可的乡村医生应优先考虑;

(二)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乡镇卫生院报送的补贴对象信息;

(三)县(市、区)级卫生计生部门、乡镇卫生院和村委会对补贴对象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四)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确认后登记造册,并通过信息系统逐级上报;

(五)补贴对象每年根据考核情况核定一次。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村卫生站医生补贴发放工作,要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分工,加强对相关工作的指导。各地级市卫生计生、财政部门要严格把好补贴对象审核关,严格按照“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遴选补贴对象,坚持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对未经公示程序的补贴对象,不予审核上报。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要按要求上报补贴对象信息,及时足额发放补贴。

(二)加强考核管理。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绩效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卫〔2011〕1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修订)本地区村卫生站医生考核办法,对纳入省财政补助范围的村卫生站实行定期考核,将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数量、质量情况和群众满意度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依据。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必须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该年度村卫生站年度考核工作并予以公示、复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年度补贴资格。

(三)加强督促检查。省卫生计生、财政部门不定期对村卫生站补贴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予以坚决查处和纠正,如发现弄虚作假的,省将取消其村卫生站补贴资格,已经发放的补贴要予以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列为补贴对象的乡村医生补助,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前直接将年度补助资金支付到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个人账户,不得截留、挪用、挤占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