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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发布机构: 名  称: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确定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单位和同意迁址的通知
分 类: 发文日期: 2017年09月30日 文  号:

粤卫函〔2017〕1459号


东莞、江门、湛江市卫生计生局、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公安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 公安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卫函〔2015〕429号)、《关于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延伸服务点设置的规定的通知》(粤卫〔2015〕3号)及《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基本要求等3个文件的通知》(粤卫办函〔2015〕227号)要求,经研究,同意湛江市吴川市慢性病防治站作为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同意东莞市虎门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中堂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延伸服药点;同意江门市开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迁址(门诊地址从开平市长沙街道祥苑北路16号3幢二楼迁至开平市长沙街道东兴大道安吉路东3号一幢)。

请以上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人员配备、设备设施和管理制度,尽快开展维持治疗工作;并不断健全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方案,落实各相关单位责任,强化管理,确保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顺利开展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7年9月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