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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发布机构: 名  称: 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分 类: 发文日期: 2017年08月01日 文  号:

粤人口计生委〔2007〕107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粤发〔2006〕9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粤发〔2007〕12号),加强我省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提升计划生育科研水平和技术服务能力,规范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科研项目主要支持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方面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与开发、新技术的引入与推广应用等;努力解决人类生殖生理学,实用避孕节育技术、优生遗传、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防治和检测等的关键技术难点,解决重大的理论和方法问题。
        第四条  科研项目实行由单位组织申报、专家评议、择优立项、签订合同、监督实施、验收结题等方式进行管理。
        第五条  科研项目设重点项目和竞争性项目。竞争性项目分资助项目和非资助项目。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科研项目单位应为广东省辖区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二)项目负责人(第一申请者,以下均称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重点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竞争性项目负责人必须是中级技术职称以上(含中级职称,下同)的技术人员;学成回国人员申请的项目,特别是从国外引进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方面先进项目,给予优先考虑。项目负责人在研的省人口计生委科研项目一般不得超过2项。
        (三)科研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2年,重点项目为3年。
        (四)申请科研项目凡需使用实验动物的,必须出具医学实验动物合格证。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申请者须填写《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研项目申报(任务)书》(以下统称申报书)。申报书一式6份,经单位核实,报主管部门(市、县、区人口计生局)审核,由地级市人口计生局汇总统一上报。
        (二)申报书各栏内容要求认真填写,电脑打印,手续齐全,有合作单位的要求合作者签名和合作单位盖章。
        (三)科研项目每年受理1次。
        第八条  评审与立项
        (一)科研项目评审由省人口计生委科技专家委员会对申报项目的科学性、实用性、可行性等进行评议。
        (二)立项科研项目由省人口计生委以文件形式下发。资助项目应同时签定《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研项目合同书》,并将申报书和合同书返回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三)科研项目经费按立项科研项目资助的额度直接下拨给各申报单位。
        第九条  省人口计生委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科研经费,主要资助重点项目和有较好前景的竞争性项目,解决重大理论和问题的科研项目可提高资助的额度。
        第十条  列入省人口计生委科研立项项目,各级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要给予相应的经费配套。其中重点项目和资助项目各级给予1:1以上的配套资金,非资助项目经费则由项目承担单位和主管部门自筹解决。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任意截留、挪用或挤占。严禁从项目经费提成用于人员奖励支出;严禁从项目经费中直接提取管理费计入项目成本;严禁挤占挪用项目经费或超预算范围开支;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项目经费预算;严禁编制虚假预算套取项目经费;严禁项目结题后不及时进行财务结算,长期挂帐报销费用;严禁提供虚假配套承诺或不及时足额提供配套资金;严禁项目经费脱离依托单位财务部门监管。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限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直接需要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科研业务费:本项目所必需的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报告、论文印刷费。
        (二)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运输包装费。
        (三)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费,运输包装费和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协加工费。
        (四)协作费:指外单位的协作者承担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所需的经费。
        第十三条  立项科研项目按第八条规定签定《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研项目合同书》(一式3份)。《合同书》的内容及人员的排序必须与《申请书》一致,如有变更必须由本人签名和单位证明。
         第十四条  立项科研项目必须认真组织实施,项目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建立专项技术档案资料,并按照申报书的各项指标及进度执行。申请项目延期、项目结题的,应在项目计划完成时间前1个月向省人口计生委科技处书面提出。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按时填报项目进展、项目变更、项目结题者,将取消该科研项目,并追回已拨的科研经费,原则上3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新的项目申请。
        (一)项目进展  项目进展是报告当年科研项目是否按照计划进度执行及结果,以及论文发表和经费开支使用等情况。项目负责人必须于每年3月底将项目进展情况,填报《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研项目情况报告表》(一式1份),上报省人口计生委科技处。
        (二)项目变更  项目变更是指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主要负责人员(前三名)变更,项目延期、终止等情况。项目有变更时,项目负责人填报《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研项目情况报告表》(一式3份),上报省人口计生委科技处。
        (三)项目结题  项目结题是报告项目按计划完成各项研究内容、实施成效、取得成果、发表论文,以及取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经费使用等情况。项目结束时,项目负责人须申请结题验收,填报《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研项目情况报告表》(一式3份),并提交相关论文、科研鉴定和获奖材料等,上报省人口计生委科技处。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未能按进度完成,到期须结题而未结题,或提交的延期报告未获批准,视为承担项目未完成,不能作为晋升高级职称的业绩成果条件。
         第十七条  因承担单位未能提供相关条件,或管理不善导致项目未能完成的,逾期不交结题报告的项目承担单位,该单位次年不得再申请省人口计生委科研项目。对不按原计划结题或立项后半年内不开展工作的,将终止该项目的研究并取消该项目立项,3年内不受理该单位的科研项目申报。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结题条件
        科研项目按期完成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各项任务,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达到下列要求之一的,填报《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研项目情况报告表》(一式3份)予以通过验收,视为“同意结题”:
        (一)发表论文1篇以上,并提交论文复印件(撰写的论文必须在脚注上说明“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立项项目”);
        (二)已录用待发表论文需提供论文校样;
        (三)参加学术交流的论文,提交大会论文集复印件,或学术会议所发证书;
        (四)如出版专著者,需提供所写主要章节复印件;
        (五)项目已通过成果鉴定,或获得专利的复印件。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延期条件
        已完成计划任务书约定的部分任务,但资料不齐全,尚需一段时间方能完成的,由该项目负责人填报《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研项目情况报告表》(一式3份),经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项目保证单位)审核盖章后报省人口计生委科技处批准,延期期限一般为1年。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中止研究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该科研项目予以“中止研究”:
        (一)未达到计划任务书和合同预定的主要技术指标;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计划任务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的;
        (四)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
        (五)经批准延期1年后,仍无法按期完成项目;
        (六)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所获得的科研成果、专利等权益,由承担单位和管理部门共享,具体由有关各方共同商定。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结题、验收等具体管理工作由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技处具体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