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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发布机构: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名  称: 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的通知
分 类: 发文日期: 2017年08月01日 文  号:

粤卫〔2007〕56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7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依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等国家规定,按照事权范围,制定本级审批权限内的项目许可程序,公布受理机构名称、地点及受理条件,严格把关,切实做好许可证发放工作。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接收放射诊疗许可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对资料进行审查或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统一使用我厅制定的现场审核表(附件2)。
       三、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场所、设备及诊疗项目的,应当向原放射诊疗许可证审批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变更许可审批权涉及不同卫生行政部门的,由原审批机关加具意见后,报(送)审批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发证。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已开展放射诊疗项目的医疗机构必须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我厅将于下半年组织开展全省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五、各地要加强对辖区内开展放射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管档案;发现医疗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要依法查处。请各市填写本辖区县、市级当年上、下年度的许可等情况许可审批汇总表(见附件3),于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报我厅卫监处。联系人:刘师琪,联系电话:020-83824719。
       六、省级放射诊疗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广东省卫生厅办证大厅    (地址:广州市新港西路176号),电话:020-84469270。

       附件:1. 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的通知.doc


                 2. 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表.doc


                 3. 许可审批汇总表.doc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