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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职业健康小屋”创建活动的通知

时间:2023-03-17 15:25:24     来源:本网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省职业病防治院: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卫生健康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粤发〔2023〕1号)和《广东省公共卫生与重大疾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病防治“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粤公卫办〔2022〕1号)等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科普宣传,决定在全省开展“职业健康小屋”创建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一)工作目标。通过试点创建一批“职业健康小屋”、选出一批优秀典型案例,形成“职业健康小屋”创建活动的有效模式,完善职业健康科普宣传网络,推动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守法意识和管理能力的整体提高,提升劳动者职业健康保护意识和素养水平,为全省深入推进实施健康广东·职业健康保护行动奠定良好基础。

  (二)创建对象。在粤注册登记的各级各类企业,以及职业病防治机构(含职业病防治院所以及承担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职能的疾控机构,下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尘肺病康复站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

  (三)基本条件。“职业健康小屋”是指依托现有单位建立的,具备职业健康科普宣传所需的基本场所和条件,可主动向社会公众或用人单位、劳动者开放,具备传播职业健康知识、倡导健康工作方式、提供职业健康科普宣传教育服务等能力的科普宣传场所。创建“职业健康小屋”需具备“四个一”基本条件:

  1.一个场所。具有可用于开展职业健康科普宣传的场地,可以是独立场所,也可以是融入科普宣传功能的其他场所,结合创建单位的性质,包括可供公众或劳动者参观的展示场馆、员工活动室、生产现场、健康诊查治疗场所、实验室、实操训练室、移动展示空间等。

  2.一套设施。配备职业健康科普活动需要的演示、实验、互动设备和器材、模型等实物或虚拟器具(如电视、投影仪、计算机、VR展示设备等),定期更新、完善职业健康科普展示内容。

  3.一套资料。具有可供公众或劳动者观看、阅读和索取的职业健康科普音像、文字、图片、新媒体资源等资料。

  4.一名宣讲员。配备专(兼)职职业健康指导员或宣讲员,积极组织开展职业健康科普宣传活动,有一定的受众覆盖面。

  二、创建程序

  “职业健康小屋”创建按照属地化管理、自愿参与、自主建设的原则开展。各创建单位要发挥主体作用,始终坚持共建共享、守护健康的理念,切实加强领导,组织规划、协调、推进本单位“职业健康小屋”创建和日常管理工作。创建单位经组织自评,认为符合“四个一”基本条件的,可参考《“职业健康小屋”牌匾规格(样式)》(附件1),自行制作牌匾并挂牌。

  三、步骤安排

  (一)部署阶段(2023年3月)。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发动辖区具备基础条件的企业尤其是“健康企业”、国有企业积极创建“职业健康小屋”。同时,支持和鼓励职业病防治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尘肺病康复站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参与“职业健康小屋”创建活动。

  (二)创建阶段(2023年4月—9月)。创建单位应对照“职业健康小屋”基本条件,制定创建工作方案,明确创建目标、措施、时限、资金投入和宣传活动安排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职业病防治机构要通过协助完善创建措施、免费发放宣传资料、派员进驻或巡回宣讲等方式,加强对辖区创建单位的技术指导和帮扶支持。

  (三)总结阶段(2023年10月—11月)。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全面总结工作,客观评价和总结创建活动成效。请于2023年11月30日前将活动总结报告、创建名单(件2)书面报送省卫生健康委,并选送不少于1个优秀案例推荐材料(附件3)。总结报告应包括活动开展情况、典型经验做法、取得成效、存在问题与建议等。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将“职业健康小屋”创建活动作为推动卫生健康高质量发展、落实职业病防治“十四五”规划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明确目标任务,狠抓组织实施。各级职业病防治机构要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作用,对参与创建的单位在方案制定、开展创建各阶段要加强帮扶指导,免费制发各类科普宣传资料,并采取派员驻点、巡回宣讲等方式,支持“职业健康小屋”开展各类科普宣传活动。原则上,珠三角每个地市至少要在3家、粤东粤西粤北每个地市至少要在1家企业、单位建成“职业健康小屋”。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单位,在“职业健康小屋”基础上建设一批职业健康科普体验馆。“职业健康小屋”创建活动开展情况纳入对各地市职业病防治“十四五”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以及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定期评价通报制度。

  (二)分类指导,统筹推进。各地要大力发动和支持各类具备条件的企业积极参与,特别是要充分发挥辖区“健康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以及各类国有企业的骨干带头作用,以“职业健康小屋”创建活动为载体,加强职业健康科普宣传和教育培训,提升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守法意识和管理能力,强化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提升职业健康素养。各类职业病防治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充分利用优势条件积极开展创建活动,结合日常业务对各类服务对象开展职业健康科普宣传。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及时发现和宣传基层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选树“职业健康小屋”优秀典型案例,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以点带面,促进创建活动深入开展。要把建设活动与《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建设“健康企业”、争做“职业健康达人”、职业健康传播作品征集等活动结合起来,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创建活动的宣传报道,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劳动者健康的良好氛围。

  联系人: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苏文进,联系电话:020-83849710;省职业病防治院杨敏,联系电话:020-34133387。


  附件:1.“职业健康小屋”牌匾规格(样式).docx

  2.“职业健康小屋”创建情况表.docx

  3.“职业健康小屋”优秀案例推荐表.docx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202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