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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303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2021-06-29 09:46:16     来源:本网


粤卫案函〔2021〕244号


夏慧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育龄夫妇生育意愿的建议(第1303号)收悉。经综合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省妇联等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不断完善涵盖结婚、生育、教育、住房、养老、社保等方面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解决育龄夫妇抚育下一代的后顾之忧的建议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来,我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有关决定精神和实施健康中国战略部署,坚持综合决策,突出以人为本,根据生育服务需求和人口变动情况,合理配置妇幼健康、婴幼儿照护、教育、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资源,为人民群众按政策生育提供支持。

  一是持续强化生育服务保障。构建坚实的基层医疗卫生网络,加强妇科、产科、儿科等重点科室建设,189家县级公立医院升级建设(含61家县级妇幼保健院)、47家乡镇中心卫生院升级为县级医院、50家高水平医院建设等项目全面推进,全省整体医疗服务水平明显提升,生育医疗服务可及性不断提高。

  二是健全妇女生育和医保权益。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平稳实施,确保待遇不变;加大医保扩面征缴力度,基本实现妇女儿童应保尽保;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基本覆盖所有用人单位。

  三是加强妇幼健康人才培养。儿科学、助产学本科招收人数,全科医生培训人数逐年增加,2020年全省医学生订单定向招生规模扩大到2101人,招收培训全科医生5873名,招收儿科学专业本科生368人、助产学本科生185人。

  四是大力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2020年印发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协作,“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纳入我省“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5.5个的规划目标在全国属于领先水平。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增加托育资源供给。积极推进母婴设施建设,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基本实现母婴设施全配置。

  五是加快基础教育资源建设。我省从政策制定、工作指导、监督管理等方面着手,不断改善基础教育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和办学能力。2020学年,全省基础教育(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特教)在校生达到2139.5万人,学前教育毛入园率、小学净入学率、初中教育毛入学率等都达到或超过了100%,较好地满足了常住适龄人口就学需求。

  六是完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提高优生优育水平。健全孕产妇、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体系和救治协调机制,形成应对有序、运转高效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会诊、转诊网络。深入实施广东省母婴安全和健康儿童行动计划,全力维护妇女儿童健康。强化出生缺陷三级综合防控体系建设,2016-2020年,省财政安排经费13亿元支持各地完善出生缺陷筛查干预体系,全省出生缺陷发生率较2014年下降了21.3个百分点,出生缺陷高发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2021年,我省将免费实施出生缺陷筛查纳入省十件民生实事,省财政安排2.86亿元,取消筛查群众自负部分,新增部分筛查项目,支持进一步做好出生缺陷防控和遗传病预防。

  在住房保障方面,我省近年加快健全以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的保障体系,推进住有所居。一是逐步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保障范围从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扩大到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适当放宽户籍、财产、收入等准入条件,降低公租房申请门槛。二是通过货币补贴满足多元化住房需求。印发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改革的指导意见,通过完善公租房货币化补贴机制、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模式等措施,为包括异地务工人员在内的住房保障对象提供保障服务。三是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实现夹心层市民的“安居梦”。2020年7月,我省印发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将符合条件的人才、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纳入共有产权住房的供应范围。截至2020年12月,我省共筹集建设共有产权住房7.9万套,供应共有产权住房3.4万套。四是探索试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广州、深圳、东莞等人口净流入大城市完善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等多种方式供应政策性租赁住房。2020年,我省共筹集约5.5万套政策性租赁住房,其中广州和深圳试点项目不设收入财产限额,在住房保障方面作出了新的探索。

  二、关于出台鼓励生育的政策的建议

  (一)关于现金补贴。对生育子女的家庭,给予现金补贴,是通过经济手段减轻家庭的经济顾虑和压力,刺激生育意愿,反映了一些家庭的现实呼声,也有国际案例。现阶段,我省已建立完善的生育保险制度,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生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产前检查费用,住院分娩的接生、手术、住院、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等生育医疗费用全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实现了从怀孕至分娩及产后全程的医疗费用保障。至于实行生育津贴之外的其他现金补贴,还需要统筹考虑各地财政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承受能力,做进一步的研究测算和政策论证。我委将继续加强这方面问题的深入研究,并与有关部门积极沟通协商。

  (二)关于提供有利于二孩家庭的税收优惠政策。2018年,我国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修改,在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基础上,设立赡养老人、继续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并从支持家庭减轻子女教育税负负担的角度考虑,对每个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进行定额扣除;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上述规定执行。如将养育0-3岁幼儿家庭也纳入个税抵扣之列,需要调整现行政策。根据现行有关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除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下放地方的具体政策管理权限外,税收政策管理权集中在中央,省以下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将收集有关资料和诉求,向上级部门反映。

  (三)关于出台鼓励生育的产假政策。目前,我省职工生育休假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女职工生育享有98天产假,难产或生育多胞胎的产假相应增加;二是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给予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80天奖励假以及配偶15天陪产假,再加上根据工作年限享受的带薪休假等。职工休假不仅涉及职工劳动报酬和企业用工成本问题,还涉及企业岗位人员空缺对生产经营的影响等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实行更加灵活的产假制度,对解决职工育儿中的实际困难,促进家庭与社会和谐具有积极作用。下一步,我委将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全面督促用人单位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奖励假和陪产假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国内外好的经验和做法,逐步探索育儿假等假期,为群众生育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关于保障女性的就业权益和职业发展。我国高度重视女性劳动和就业权益保障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共同构成保障妇女劳动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规定了女职工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并对女职工孕期保护、产假时间、生育待遇等均作出规定。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妇联等部门认真落实工作职责,保障女性合法权益。一是积极维护妇女公平就业权益。严格落实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反对性别歧视的规定,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及时查处纠正就业性别歧视行为;构建把损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行为列入劳动保障社会信用体系监管新机制,对存在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进行约谈,为妇女就业创造良好社会环境。二是加大就业政策支持。女性同等享受我省现行各类就业扶持政策,女性参加职业培训,女大学生到基层就业、参加就业见习等可享受相应补贴。降低女性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年龄下限。开发适合女性就业的岗位,促进女性就地就近就业。三是加大就业服务援助。女性下岗失业人员免费享受各类就业服务;开通求职“绿色通道”,提供 “一对一”“一帮一”就业跟踪服务。用人单位吸纳困难女性劳动力就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四是切实保障女职工休息休假权益。严格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工作,指导用人单位建立职工休息休假管理制度,主动开展监督检查,保障职工特别是女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今年5月31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听取“十四五”时期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重大政策举措汇报,审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我省将按照中央部署,强化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依法组织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健全生育支持体系,切实降低群众生育、养育、教育成本,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2021年6月27日

  (联系人:姚毅,联系电话:020-83828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