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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罗新潮送达行政复议决定文书的公告

时间:2021-04-09 09:19:45     来源: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罗新潮:

  你以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未就你被强行关进精神病医院的投诉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制造伪证称寄答复书己签收不另给企图拖过60天复议时效”为由,以及不服《市卫生健康委关于罗新潮投诉深圳市康宁医院有关问题的复函》(SZHC012〔2020〕495号),先后于2021年2月9日和2月19日向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3宗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审查后,先后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粤卫行复〔2021〕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粤卫行复〔2021〕20号)和《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粤卫行复〔2021〕21号)。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决定对你提出的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和第十七条等规定,决定对你提出的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制造伪证称寄答复书己签收不另给企图拖过60天复议时效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维持《市卫生健康委关于罗新潮投诉深圳市康宁医院有关问题的复函》(SZHC012〔2020〕495号)。你如不服本机关行政复议决定,可自决定文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先后多次向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标明记载的联系地址和居民身份证记载之户籍地址寄送《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粤卫行复〔2021〕19、21号)和《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粤卫行复〔2021〕20号)均被退回,你所留的手机号码亦无人接听。鉴于无法通过其他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3份行政复议决定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粤卫行复〔2021〕19号).pdf

                《行政复议决定书》(粤卫行复〔2021〕20号).pdf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粤卫行复〔2021〕21号).pdf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2021年4月7日

  (行政复议办公室联系电话:020-83812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