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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政协第十二届广东省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0200665号提案答复的函

时间:2020-07-01 10:53:04     来源: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粤卫案函〔2020〕232号


王学钦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医疗合作的提案(第20200665号)收悉。经综合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实施以来,我省积极贯彻落实有关精神,致力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医疗健康合作。大力优化港澳来粤办医审批流程;允许港澳人士选定数家定点医疗机构,使用港澳医保直接支付医疗费用;支持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按规定以独资、合资或合作等方式兴办养老机构,同等享受境内民办养老机构待遇;创建粤港澳大湾区健康合作大会等协作平台,推进促成一批三地医疗合作项目签约落地;建立粤港澳卫生健康社会联盟组织,推动三地医疗资源优势互补。

  一、积极推动粤港澳三地医疗卫生资源紧密合作

  (一)为港澳人士来粤办医行医提供便利。一是根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鼓励港澳资本在内地举办独资、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二是贯彻执行《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获得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直接认定内地医师资格,落实《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允许港澳医师应聘在内地医疗机构从事不超过3年的执业活动,进一步优化简化许可程序,方便港澳医师在粤行医。下一步,我委将加大港澳医疗卫生服务提供者在大湾区内地以独资、合资或合作等方式设置医疗机构的支持力度,便利港澳医师注册执业,提高大湾区医疗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港澳服务提供者来内地投资办医开业成本。

  (二)积极推动“互联网+医疗”的发展。近年来,我省先后印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实施意见》《广东省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广东省建设“互联网+医疗健康”示范省行动方案》,推动“互联网+医疗”的发展。2018年12月,部署开展信息便民“五个一”攻坚行动,要求公立医院要积极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在线为患者提供常见病、慢性病复诊、网上健康咨询、随访管理和远程指导,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截至目前,全省超过91家医院建设互联网医院,140家医院开展“互联网+护理”试点,全省二级及以上医院普遍开展智能预约挂号、导医分诊、预约检查等线上服务。

  二、进一步加强粤港澳三地公共卫生联防联控

  (一)建立畅顺的粤港澳传染病通报机制。2003年,粤港澳三地签订“粤港澳传染病防治交流合作机制协议”,确定了三地传染病防控信息交流的合作机制,定期和不定期交换传染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方面的信息。保持每月、年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交换机制。不定期开展突发急性或输入性传染病信息沟通。

  (二)完善粤港澳防治传染病联席会议机制。粤港澳防治传染病联席会议每年由粤港澳三地轮流主办,按照“联合主办、轮流承办”的方式每年举行一次,针对三地可能发生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交流和讨论,提出防治传染病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措施,探讨在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流行病学人才交流培训等方面的合作,不断提高三地的疾控水平,保障了三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至今已举办19届。

  (三)不断完善粤港澳三地卫生应急合作机制。根据“粤港澳传染病防治交流合作机制协议”,开展粤港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联合演练,2018、2019年分别针对中东呼吸综合征、埃博拉疫情应对开展了应急演练,加强应急联动;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联动,粤港两地卫生应急共同处置中东呼吸征、H7N9、H5N1疫情;新冠肺炎期间,粤港澳三地携手抗疫,三地建立了健康码互认、隔离互认机制,建立了豁免人群机制,珠海与澳门建立了珠澳同城政策,签订了珠海为澳门新冠肺炎救治的后备医院协议。

  下一步,我委将通过粤港澳防治传染病联席会议框架,积极完善粤港澳大湾区灾难卫生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加强区域紧急医学救援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治联合应急演练和研讨,加强突发性传染病防控、紧急医学救援等卫生应急队伍规范化建设;建立区域内重症传染病人会诊机制,定期交流传染病诊疗经验,推动大湾区内重大传染病救治联合攻关,整体提升区域传染病救治水平。

  三、积极推动粤港澳卫生健康领域科研和人才培养合作

  (一)推动三地医学科研合作。我委大力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医学研究合作,以建设高水平医院为契机,推动在粤港澳大湾区建立立足前沿、规范有序、转化及时、激励有力的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大力支持粤港澳联合实验室建设,目前我省在卫生健康领域立项粤港澳联合实验室建设项目已有5项。下一步,我委将加强与国家相关部委沟通协调,指导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等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及粤港澳联合实验室。进一步深化粤港澳大湾区和国际医学科技领域交流合作,构建粤港澳大湾区学术交流和医学技术转化平台,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二)协同创新粤港澳大湾区医学人才培养体系。我委大力推动医教协同工作,深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鼓励和支持粤港澳三地在医学教育和卫生健康人才培养方面加强合作。2017年推荐香港大学深圳医院成为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为我省培养具备香港医学理念的住院医师。2019年依托香港大学深圳医院成立广东省全科医生骨干师资培训中心,创新培训理念和模式,充分发挥粤港澳合作优势,高质量培养我省全科医生骨干师资,提升我省全科医生培训质量和水平。同时积极推动成立香港中文大学医学院(深圳),并推动和支持其设置临床医学专业以及中外合作临床医学专业。下一步,我委将继续鼓励和支持粤港澳三地在医学教育和卫生健康人才培养方面继续深入加强合作,积极协调和配合教育部门支持更多港澳医学院校到我省设置优质医学院校,进一步推动和支持三地医学教育交流合作。

  四、助力港澳人员在粤享受医疗保障

  (一)在我省就业的港澳人员医疗保障方面。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与内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港澳籍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港澳籍职工与内地职工一视同仁依法享有医疗保险待遇。

  (二)在我省就读的港澳学生医疗保障方面。根据《关于将在广东省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粤府办〔2009〕56号)的相关规定,在我省各类高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就读的港澳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在就读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内地学生同样的政府补助和医保待遇。

  (三)在我省居住生活的其他港澳人员参保方面。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该《暂行办法》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港澳台居民按照与所在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同等标准缴费,并享受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下一步,我省将根据《社会保险法》《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指导各地市落实国家对港澳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维护港澳人员参加社保及享受相关待遇权益。

  五、积极推进对港澳医疗专业资格认可工作

  2019年11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38号)。主要内容:一是构建全面开放的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体系。包括推进职称评价专业领域全覆盖,畅通港澳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渠道,完善港澳专业人才职称申报评审机制,建立港澳专业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二是推进各领域粤港澳大湾区职业资格认可,促进港澳人才在大湾区内地便利执业。包括进一步加大医疗领域对港澳开放力度;进一步优化港澳医师内地医师资格认定、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短期行医等政策措施,探索将来粤短期行医的许可权限下放至有条件的区县;允许港澳医师在粤多个执业地点执业;鼓励符合条件的港澳居民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优化规范化培训内容等多项措施。三是完善粤港澳大湾区人才评价融合发展机制。包括促进大湾区专业人才评价融合发展,建立各部门、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下一步,我省将按照《实施方案》的部署,积极争取国家卫生健康委支持,进一步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医疗卫生专业人才评价融合发展,推动粤港澳大湾区专业资格评价体系和标准融合发展。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2020年6月24日

  (联系人:赵薇,联系电话:020-83848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