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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政协第十二届广东省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0200266号提案答复的函

时间:2020-06-23 17:22:11     来源: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粤卫案函〔2020〕220号


吴占求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卫生技术人员资格互认的提案(第20200266号)收悉。经综合省港澳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贯彻落实现有互认政策

  一是港澳居民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鼓励持香港、澳门医学学历,并符合内地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规定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来我省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相应的《医师资格证书》。二是港澳医师资格认定。对2007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行医资格满5年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通过认定方式直接获得内地医师资格。我委在优化许可程序,压缩审批时限至10个工作日基础上,于2018年将港澳医师资格认定权限下放至广州、深圳市卫生健康委,让申请人办事越来越方便。三是短期行医许可。港澳医师、港澳药剂师、港澳护士、其他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来内地短期执业,可在内地医疗机构从事不超过3年的执业活动。各地市卫生健康局(委)根据放管服要求,兑现“让群众少跑腿、不跑腿”的承诺,不断优化简化审批服务,做到“集成化”“标准化”和“尽快办”。

  二、积极向国家申请放宽政策

  我委在2019年通过《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扩大粤港澳大湾区内港澳服务提供者行医办医政策的请示》《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内放宽医疗机构和境外医师准入条件的请示》,向国家卫生健康委申请允许在我省的大湾区、自贸区放宽合资或合作医疗机构的境外资本股权比例限制,试点放开境外资本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独资医疗机构;对外国医师在自贸试验区内执业执照有效期试行放宽至三年;简化港澳台投资者到自贸试验区设置医疗机构的手续,允许港澳台医师开办诊所,取消设置审批,申请备案即给予登记并发放《医疗机构许可证》,港澳台企业开办诊所参照港澳台的做法自由选择规模、面积和诊疗科目。目前尚未得到国家卫生健康委正式答复。

  三、沟通港澳特区政府开放政策

  省港澳办将会同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等部门,加强与港澳特区政府沟通,积极发挥粤港澳医疗卫生合作机制的作用,探索研究开放港澳认定内地医疗专业技术人员资质途径,以及三地医疗信息互联互通等问题,力争为港澳优质医疗资源在粤港澳大湾区流动创造更加便利的条件。

  下一步,我委将继续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总体框架下,加大与港澳在医疗领域的合作力度,全力推进粤港澳卫生与健康事业协同发展,实现优势互补、共建共享,打造优质生活圈,共建健康大湾区。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2020年6月19日

  (联系人:邹远闻,联系电话:020-83854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