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公告公示


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关于做好托育机构恢复收托服务疫情防控等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06-02 09:33:25     来源: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粤卫人口函〔2020〕11号


各地级以上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为做好我省托育机构疫情防控工作,逐步恢复正常托育服务秩序,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和托育机构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满足人民群众对托育服务需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强化责任落实

  婴幼儿处于人的全面发展的初始阶段,身体柔弱,认知能力、表达能力未发育完全,需要家长、社会给予良好的照顾和最好的保护。托育机构是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要载体,是婴幼儿聚集的场所,疫情防控责任重大。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疫情监测,强化对托育机构监督管理,指导托育机构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切实按照国家相关工作指引,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

  二、合理安排恢复收托服务

  各地要科学评估当前本地疫情防控形势和未来一段时间内疫情发展态势,认真研究评估本地托育机构恢复收托服务的可行性、安全性,在本地疫情得到基本控制、备足防疫物资、确保入托婴幼儿和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可参照本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幼儿园返园开园时间,确定恢复收托服务时间。家长根据自愿原则安排婴幼儿入托。

  对涉及婴幼儿的其他培训、活动,应继续鼓励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提供非接触形式的服务。

  三、科学指导落实防控措施
    各地要依托疫情防控工作网络,组织市场监管、疾控、妇幼保健和卫生监督等部门对辖区内的托育机构进行巡查调研,掌握辖区内托育机构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向托育机构开展疫情防控知识和相关防控工作要求宣传,指导托育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核酸检测,做到“应检尽检”,并指导其按照《托幼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修订版)》(国卫办疾控函〔2020〕363号)、《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和托幼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的通知》(粤卫疾控函〔2020〕107号)等文件要求,落实落细入托前、入托后各项防控举措,落实好“日报告”、“零报告”、健康监测、清洁消毒等各项防控工作制度,同时加强跟踪指导和巡查,持续帮助托育机构完善疫情防控有关措施。

  四、加快推进托育机构备案

  目前,我省通过备案的机构仍较少,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疫情防控宣传,加大宣传力度,使登记备案工作相关政策、所需材料、备案流程等得到广泛认知;引导托育机构在名称中体现“托育”字样,在业务(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并动员托育机构及时备案。对托育机构反映的备案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要做好记录汇总,及时协调出具备案材料的部门对相关政策予以解读。


  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

       (代 章)

  2020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