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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政协第十二届广东省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0200546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时间:2020-05-11 16:25:35     来源: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粤卫案函〔2020〕158号


省市场监管局:

  高洁委员提出的关于对民办早教机构加强规范管理的提案(第20200546号)收悉。经研究,我委会办意见如下:

  一、开展托幼机构教室采光情况抽检

  2019年,我委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与教育部门联合在全省范围内采用“双随机”的工作方式对托幼机构教室的采光和照明情况进行抽检。采光和照明抽检标准参照《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GB7793-2010)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有关标准执行。全省共对1113间托幼机构抽检了直接天然采光、采光系数、窗地面积比、照度标准值4个项目,全部合格的有441间,占比39.62%。合格率由高到低依次为:直接天然采光79.87%,窗地面积比67.57%,采光系数66.13%,照度标准值48.34%。托幼机构照度标准值不合格率较高的原因多与所在的建筑物整体朝向有关,当教室采用单侧采光时,光线没有自学生座位的左侧射入从而导致照度不足。

  二、落实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

  2019年10月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我委立即按照要求从三方面进行落实,一是将托育服务相关政策规定、托育机构备案、管理要求等内容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微博、宣传日活动、宣传资料、宣传专栏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将通过登记和备案的托育机构有关信息充分公开,接受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及时回应公众和舆论关注的热点问题,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二是加强与民政(或机构编制)、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办事指引,优化办事流程,并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引导拟设立托育机构的组织或个人规范办理卫生评价报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三是发挥卫生健康行业优势,统筹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加强对托育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

  三、开展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

  2019年12月1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等四部门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2020年1月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司上线运行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我委组织全省各地积极做好托育机构备案工作;加大宣传力度,使登记备案工作政策和要求得到广泛认知,并动员托育机构及时备案。同时,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2〕35号)的相关要求,由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卫生评价工作并出具卫生评价报告。

  专此函达。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2020年5月6日

  (联系人:张郝鹏,联系电话:020-8377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