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公告公示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护士执业证书核发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04-27 14:14:59     来源: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粤卫办医函〔2020〕29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部属、省属驻穗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及委直属医院: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的规定,“省管权限医疗机构内护士执业证书核发”事项自2020年2月15日已委托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为妥善做好委托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护士执业证书核发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注册系统密钥管理

  各地级以上市要加强护士联网注册系统电子密钥的管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现有的电子密钥及使用人进行核对登记。密钥使用人要强化安全意识,注意保管电子密钥和账号密码,发现异常及时报告。省管权限医疗机构所在的地市应及时按照现有流程订购省卫生健康委使用权限的密钥,原则上1个地市仅订购1个省卫生健康委使用权限的密钥(广州市除外),并做到专人管理专人使用。

  二、严格审批操作流程

  各地强化工作衔接,确保省管权限医疗机构的护士执业证书核发工作有序开展。要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严格按照护士执业证书核发行政许可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以省卫生健康委的名义实施委托职权,包括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审批意见,加盖省卫生健康委行政许可委托专用章并发放《护士执业证书》。要加强对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能力和水平,强化能力建设和工作指引,做到政策解释清楚、条件和程序公开透明、资料档案保管齐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注册工作。

  三、进一步规范信息录入和修改工作

  为有效落实《护士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进一步压实属地管理职责,结合近期工作情况,我委对护士执业注册信息录入和修改工作流程进行了重新梳理,明确如下:

  (一)录入信息对象。

  1.持有2007年以前旧版护士执业证至今未进行更换的人员;

  2.2008年以前取得护士执业考试资格证书但未进行首次注册的人员。

  (二)修改信息对象。

  通过省级系统、地级以上市系统录入全部信息进行注册的人员,不含参加2008年第二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及之后考试合格并注册的人员。目前,省仅修改因录入导致的错误信息。

  (三)实施流程。

  1.我省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的录入和录入修改具体工作流程见附件1。接收到申请材料应及时办理,并按照“一事一档”的原则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初审、复审单位要严格把关,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2.通过系统录入信息领取新《护士执业证》的材料要求见附件2。负责护士执业证书核发工作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附件2的要求对申请人申请领取新证提交的材料做好审核工作,并为护士做好政策解读、咨询和指引、服务工作。

  3.申请修改录入信息,由申请人填写《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录入信息修改审核表》(见附件3)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信息修改申请提交之前,请申请人或初审机关提前咨询省卫生健康委办证大厅,确认信息是否符合修改范围。

  联系人: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 谢意兰,联系电话:020-83802613;省卫生健康委办证大厅咨询电话:020-84469270、89023252,邮箱: wsjkw_bzdt@gd.gov.cn,材料邮寄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76号二楼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证大厅。


  附件:1.系统信息录入及作修改工流程.docx

                 2.系统录入信息领取新《护士执业证》的材料要求.docx

                 3.《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录入信息修改审核表》.docx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0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