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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674号代表建议会办意见的函

时间:2020-04-21 10:01:35     来源: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粤卫案函〔2020〕86号


省教育厅: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蔡掀代表提出了关于规范、推动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建设,解决学前教育难问题的建议,经研究,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在“幼有所育”上不断取得新进展。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我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之后,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根据职能出台配套政策,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为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幼有所育公共服务制度,省政府办公厅于今年2月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对照“四个走在全国前列”要求,提出了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标准体系基本健全,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的工作目标,并确定了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加大对社区和农村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管理、完善保障措施、加强组织实施等工作部署。要求各地政府在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及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配套安全设施,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或设施不能满足需求的,在2023年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完成建设。支持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改造和建设;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学校、商业楼宇及青年女职工集中的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各地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在新建幼儿园时,按有关标准设置适当比例的2至3岁幼儿托班;加大普惠性幼儿园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公办和民办幼儿园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增加托育资源供给。

  下一步,我委将联合各有关部门进一步落实国家工作部署和《实施意见》精神,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快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建设,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服务需求。

  专此函达。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2020年4月17日

  (联系人:姚毅,联系电话:83828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