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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217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2019-06-28 09:34:18     来源:本网


粤卫案函〔2019〕204号


袁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动外商投资医疗机构的建议》(第1217号)收悉。经综合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等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举办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主要为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在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获取医疗机构设置许可;第二步,在外经贸部获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许可;第三步,在市场监管部门(原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第四步,在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获取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许可,申请单位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开展医疗服务。因此,卫生健康部门在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许可环节才需申请单位出具营业执照,并非在设置许可环节,不存在卫生健康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原工商管理部门)互为前置的情况。

  二、关于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导致医疗机构所有制形式的变更。此类情况由于医疗机构设置、执业登记的申请材料不同,需注销境内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上述4个步骤重新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不存在卫生健康、商务、市场监管部门互为前置情况。

  三、今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已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审批及备案,外商投资企业将完全国民待遇化。下一步,我省将按照国家要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医疗行业准入工作。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2019年6月24日

  (联系人:邹远闻,联系电话:020-83854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