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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875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2019-06-28 09:27:30     来源:本网


粤卫案函〔2019〕226号


谢志岿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儿童、老人和特殊群体服务体系的建议(第187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我委高度重视。近几年,我省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计生协会以促进儿童健康成长为核心目标,以婴幼儿及其家长为服务对象,积极探索建立政府统筹,部门配合,社会家庭参与的儿童早期发展公益服务体系。但是,由于之前关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够完善,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与服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较为突出,公众对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的需求强烈。为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婴幼儿照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指导意见》提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指导意见》明确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政府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和宋庆龄基金会等群团组织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目前,国家相关部门正按照职责分工制定配套政策。国家卫生健康委正在抓紧制定《托育服务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服务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等规范性文件,对托育服务机构的资格申请、登记备案、服务规程、业务指导、监督管理等进行规定,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建设。

  下一步,我委将进一步落实《指导意见》精神,认真吸纳您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一是完善相关政策。会同其他部门,加强调查研究,结合我省实际出台更具操作性的政策措施,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顶层设计工作,强化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规划引导、管理监督和保障服务,推动各级政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相关规划,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提供政策保障。

  二是强化部门协同,合力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认真履行牵头部门职责,摸清全省婴幼儿照护机构现状、需求、存在的主要问题困难以及制约婴幼儿照护发展的主要因素,协调相关部门和各级政府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用地保障、人才队伍建设、信息支撑,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营造婴幼儿照护友好的社会环境;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用人单位内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通过公办、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民办等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探索社区、社会组织等机构开展“互助式”照护服务的有效模式,形成多层次、灵活多样的服务供给,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组织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活动,培育建设一批示范单位。

  三是充分发挥卫生健康部门职能作用。突出儿童优先原则,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工作,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强化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职能,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管,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2019年6月24日

  (联系人:姚毅,联系电话:020-83134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