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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658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2019-06-17 16:27:14     来源:本网


粤卫案函〔2019〕158号


冯琨琮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推进医养结合,打造广东特色独生子女家庭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议(第1658号)收悉。经综合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医保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配套政策财政保障,服务独生子女家庭异地养老的建议

  (一)关于统一全省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补助问题。我省各地经济发展和消费水平存在较大差异,省有关部门制订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仅作为最低要求,不宜要求全省各地奖励金标准完全一致,例如低保、五保等民生补助政策均存在因地制宜、根据当地实际制订补助标准的情况。建议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提高奖励标准,并逐级上报政策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避免因各地标准差异过大引发不稳定因素。同时,按照我省医疗卫生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明确为各级财政共同事权,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二)关于独生子女父母退休金上浮的问题。近年来,我省按照国家部署积极开展养老金调整工作,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高了包括独生子女父母在内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全面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在老有所养上不断取得新进展,保证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2018年,我省退休人员月人均增加基本养老金147元。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要求,认真做好养老金年度调整工作,向国家建议在养老金年度调整中对退休独生子女父母进行适当倾斜,确保独生子女父母在内退休人员养老金得到合理提高。

  (三)关于退休独生子女父母享受独生子女工作地的社保问题。我省按照国家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和省内转移接续政策,实现了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顺畅转移接续,切实保障了参保人尤其是流动性较大参保人的养老保险权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规定,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因此,退休独生子女父母还不能享受独生子女工作地的养老金;因此项事权属于国家,我们将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该情况。

  (四)关于退休独生子女父母享受独生子女工作地的医保问题。分两种情况:一是已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独生子女父母的医疗保障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法》及医疗、生育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凡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区的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相关政策规定缴费。包括独生子女父母在内的退休人员,退休时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个人无需缴纳医保费,即可享受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双重保障,其中个人账户的划入资金比例高于在职职工。退休独生子女父母到子女工作地居住、生活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异地就医服务。二是未参加职工医保的退休独生子女父母的医疗保障问题。《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粤办函〔2017〕734号)规定:“对于居住证持有人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个人按城镇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照参保城镇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避免重复参保、重复补助。”因此,在独生子女工作地居住生活的独生子女父母,如果没有参加职工医保,可以凭居住证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医保,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

  二、关于调整政策进行引导,扶持养老、医疗服务设施建设建议

  (一)关于地方养老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和支持、引导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问题。我省历来重视推进养老服务工作,2016-2018年,全省投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108.48亿元,其中省财政补助资金13.04亿元(含中央1.74亿元);2019年,省财政继续安排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4.11亿元,重点支持粤东西北地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另外,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25号),要求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要按不低于50%的比例集中使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近年来,我省将省级福彩公益金重点用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如2017-2019年共计下达10.8亿元,重点支持经济欠发达用于养老机构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改造和扩建,养老服务设施设备配置和更新等,有力推进经济欠发达地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二)关于规范政府购买专业化养老服务的问题。2014年我省修订印发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粤府办〔2014〕33号),规范了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主体、范围、程序、资金来源、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内容。同时,我省积极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财社〔2014〕105号)的相关规定,要求各地以老年人能力评估、服务需求评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和养老服务人员培养等为重点开展政府购买服务,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明确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质量标准等,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购买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护理等上门服务,进一步提高居家养老服务水平。

  三、关于打通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的政策壁垒,真正实现“医养结合”的建议

  (一)关于医养结合制度体系建设问题。我省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进医养结合工作。密集出台了《关于建设卫生强省的决定》《“健康广东2030”规划》《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广东省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2015-2020年)》《广东省卫生与健康“十三五”规划》《广东省“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将“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纳入其中同部署、同落实。2016年省政府专门出台《关于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7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医养结合工作的重点目标任务;我委联合省民政厅印发了《实施意见》的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相关部门积极作为,在投融资、财税、价格、规划布局、用地保障、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出台政策措施,合力推进医养结合工作。省级出台了发展养老服务业、发展健康服务业、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推进城乡家庭医生服务、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加强护理事业发展、加强中医医院老年病科建设、促进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发展等政策措施,对加快推进我省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工作做出制度安排,构建了符合我省医养结合工作的政策体系。

  (二)关于医疗机构开办养老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问题。《实施意见》明确,鼓励医疗机构按规定申请设置养老机构,面向老年人开展集中居住和照料等服务。无内设养老机构但具有养老服务需求的医疗机构,可与其他养老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开展一体化健康养老服务。基层医疗机构和二级医院内设的养老机构,可享受与民办养老机构同等优惠政策。鼓励养老机构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院和临终关怀机构,提高养老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能力。支持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康复门诊部等,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范围。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8号)要求,对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

  (三)关于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与社保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的问题。医疗保障部门对所有愿意作为医保定点单位的医疗机构均一视同仁。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如符合规定,经申请可作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并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医保部门将继续做好相关工作,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尽量满足老人的医疗保障需求。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我委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2019年6月13日

  (联系人:罗伟潜,联系电话:83199518)


  相关文件: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658号代表建议会办意见的函.pdf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658号代表建议会办意见的函.pdf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658号代表建议会办意见的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