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助手
手机版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首页 > 专题 > 法治宣传 > 典型案例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典型案例(五)

时间 : 2021-05-07 15:40 来源 : 本网 作者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处 编辑 : 左秋怡 【字体: 【打印】
分享到:

为进一步推进落实文化和旅游部2021年度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专项整治行动,充分发挥行业典型案件的普法教育功能,提高社会公众法律意识,营造旅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舆论声势,省文化和旅游厅梳理了近年来我省发生的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典型案例,现予以分期发布。

案例14、佛山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19年6日17日,佛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禅城支队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对佛山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经营中的注册名为“蜂足”的微信公众号APP名称进行了检查。经调查,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6月1日开始上线经营名称为“蜂足”微信号,并在该微信APP商城向客人推销广州某旅行社的云南丽江游线路,从中获利2786元。在调查中,当事人认为只是将其他旅行社的线路通过互联网发布,吸引旅游者报名收取费用,并不算是从事旅行社经营行为。经过执法人员的法律宣讲,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及《广东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佛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禅城支队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整改,没收违法所得2786元,罚款10000元,相关责任人员王某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5、肇庆市某航国际旅行社四会营业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0年1月10日,肇庆四会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对四会市城中区某航国际旅行社四会营业部依法进行日常检查。经检查,当事人以四会营业部名义与游客签订包价旅游合同。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及《广东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肇庆四会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82元,罚款20000元,直接责任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6、深圳市罗湖区彭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0年6月8日,深圳市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接到旅客投诉举报,称其参加了“广东中旅(深圳)旅行社有限公司”业务员彭某微信发布的“2020年6月7日番禺一日游”旅游团,但未经其同意就擅自变更既定的旅游路线。经核查,彭某并非广东中旅(深圳)旅行社有限公司员工,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自行招徕51名游客参团。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及《广东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深圳市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7、深圳福田区某行无疆旅游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19年6月19日,深圳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接到游客投诉举报,称深圳市某行无疆旅游有限公司在组织旅游活动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经调查,某行无疆在途牛旅游网店铺公示的旅游许可资质为其他旅行社,并以某行无疆名义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及《广东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深圳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3000元,直接负责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疫情后旅游业的复苏,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提醒广大旅游者,参团旅游一定要选择有资质的正规旅行社,并签订规范旅游合同,理性消费,谨防上当受骗。参加旅游行程中的购物时,不要轻信导购“洗脑式”宣传,对于涉嫌诱骗、强迫的购物行为可进行录像、拍照、录音、保留合同及购物凭证等手段固定证据,以便回程后进行维权。对于通过微信群、微信朋友圈和小广告发布的旅游信息要加强甄别,对那些不提供旅行社名称、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和联系方式的宣传广告要提高警惕。无证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不法人员,基本都会以超出常理的“不合理低价游”或者“免费旅游”来招徕游客,其本质是组织品质低劣的购物团。欢迎广大游客通过12318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热线或12345政府热线进行举报。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