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由外地来某市打工的好姐妹想去港澳旅游,听朋友介绍,网上有旅行社在优惠销售“40元就可以买到价值3980元的港澳4天3晚旅游优惠券”,便宜得让人动心。她们连忙上网查找并拨通了“港澳旅游优惠券”的咨询电话,对方解释说:“此类奖励销售得到香港政府的支持,所以价格非常优惠。但每人还需缴交170元导游服务费和50元口岸手续费。因为是优惠酬宾,所以不另签订旅游合同”。
小姐妹们知道香港是购物天堂,也听说过“强迫消费”的事情,但是参团旅游、购物消费似乎也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看到网上已有400多条的成交记录,她们毫不犹豫地报了名。
在旅游过程中,她们看到同行的人多是以“旅游赠券”的方式参团的。大部分是在网上以低价购买“旅游赠券”的,还有的是某些大型家俬商场购物满6万元抽奖获得的,有的是办健身卡消费满3万元后免费赠送的,还有写明是某保险公司年终奖励客户返利酬宾的。
从旅游巴士启动到四天的行程接近尾声,这个“优惠旅游团”所游览之处,多是免门票的景点,大多时间都是被导游带着在各种购物店里转。小姐妹们不购物消费,导游就每天向她们收取各种费用。几天行程中,餐饮住宿的质量,明显货不对板,连导游与车辆也时常更换,有的“导游”没有出示执业证照。她们想找旅行社进行投诉,可按照“旅游赠券”上提供的旅行社、旅游公司联系电话,要么无法接通,要么是空号。回想起此次“赠券旅游”,确实让几个小姐妹心有余悸……
消费提示:通过本案例我们应当谨记一条至关重要的教训,就是上天绝无如此“大馅饼”往下掉,所有的“大馅饼”绝对全是“大陷阱”。“贪小便宜”的贪念就是人们自觉、不自觉的王陷阱里跳的根本诱因。从本案例看,发券的“旅行社”一定是非法从事旅游业务的“黑社”,其行为首先违反了《旅游法》第28条关于旅行社设立许可的规定;其次,其“不签旅游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57条的规定;再次,其强迫购物和变相收费的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35条和第41条第二款的规定;第四,其“此类奖励销售得到香港政府的支持,所以价格非常优惠,但每人还需缴交170元导游服务费和50元口岸手续费”的解释已经构成虚假宣传,违反《旅游法》第32条的规定。其行为以及价格严重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有关部门应当坚决予以取缔,广大旅游者应当联手抵制。
众所周知,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过程中,会产生相应成本,旅游企业也要盈利。“野马、黑社”旅行社常常打着“零团费”或“负团费”的幌子招揽游客,最后必然想尽办法从游客身上把钱赚回来。常见的有强迫购物、改变行程、减低质量等手段。如游客不同意,这些冒牌“旅行社”就会使用辱骂、欺诈、甩团、甚至殴打等方式胁迫游客就范。
在此,提醒游客:参团出游前一定要先行确认所选择的旅行社正规的、有资质的旅行社;不能确定时(尤其是从网上获知的不熟悉的旅行社信息包括其联系电话)最好通过当地旅游局官网查实,不要贪图便宜追求低价。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选择报名出游时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正式旅游合同并索取正式旅游发票,以备发生纠纷时有据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