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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出游,理性消费最关键

时间 : 2016-07-21 09:39 来源 : 南方都市报 作者 : 信息员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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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暑假旅游旺季已经来临,为了引导旅游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旅游者理性消费维权,本报特别采访广东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并联合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共同推出“旅游典型案例”专栏。本栏目发布的案例素材以广东省内实发案例为主,由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解析。
  行动:旅游购物遇“老乡”?中山整顿旅游购物环境
  近年来,我省的中山市为了将孙中山故里旅游区建成“国家5A级旅游景区”,狠下大力气打造中山全域旅游格局,精心培育“旅游+”经济新业态。然而,2015年至今,中山市一些镇区的旅游购物投诉却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一些销售珠宝玉器、床上用品的旅游购物点,专门针对外省旅行社组织的低价港澳旅游团队的回程游客,以次充好,虚高价格,诱骗游客购物,真相到底是怎么样的呢?
  按照省旅游局要求,中山市旅游局联合公安、工商、发改、交通、质监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集中开展整治旅游购物市场专项行动。据调查,自2015年起,以湖南省祁阳县籍为主的人员先后在南朗镇开设了13家专门接待外地旅客团体的经营玉器、丝绸床上用品商场,其中经营玉器的商场6家,从业人员众多;警方进一步调查还发现,该镇各旅游购物场所均与市外旅游公司、导游存在一定的利益挂钩。他们用“他乡遇老乡”的把戏诱骗不明真相的游客高价购买玉器、珠宝。2016年6月22日,中山市公安局以涉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抓获了非法组织游客购物的梁某某,并予以刑事拘留审查。6月23日,中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中山市国家税务局联合突击检查了部分游客投诉较多的珠宝工艺品店,对涉及逃税情况进行核查,缴获涉案PO S机、电脑等物品一批。目前该案件仍在侦查中。
  中山市对旅游购物整顿的这一记狠拳,给予游客们信心,更是提醒广大游客,这种玉器店遇到“老乡”便打折优惠的把戏一直都在全国各旅游城市“打游击战”,因此出门在外的游客要擦亮眼睛,多长个心眼。
  提醒:旅行社未与旅游者达成协议,在行程中购物时指定具体的购物场所,行程结束后30天内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款。旅游者在约定的购物场所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应当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
  案例
  案例1:签证被拒,旅游合同解除,还需缴费吗?
  赵女士母女2人在某旅行社处报名参加2015年5月26日出发的英法欧洲12天旅游团,签订出境旅游合同时交团款34598元和担保金15000元,及参团所需的个人资料,并表明须母女同行,合同约定:“如出现被拒签或拒绝入境等情况,游客需承担机票及签证损失费。”经过面试后,5月23日旅行社告知签证已办。5月25日下午17时30分,旅行社工作人员突然电话告知赵女士,因其女儿赴法国签证被拒,不能随团出游,并要求其承担签证费2000元/人、机票及综合业务损失费5500元/人,赵女士认为扣除费用过高。双方因就合同解除的退款事宜无法达成一致而发生纠纷。
  律师解读:
  上述案例中的纠纷围绕两点,其一,赵女士母女是否有权主张全额退还团款和担保金?
  针对该问题,律师明确表示:不能全额退,因为尽管并非赵女士母女主动提出解除合同,但是签证被拒并非旅行社原因造成,无论签证是否成功,签证费用均应当由客人承担,其他费用视具体案情做处理。事实上,签证被拒是实务中常见的情形,签证被拒往往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而解除。那么,因签证被拒致合同解除,责任由谁承担呢?简而言之,组团社有过错,组团社承担;组团社无过错,旅游者承担。
其二,旅行社所提出的扣除费用是否过高?律师认为,“过高”。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旅行社提出扣除的费用为三项:1、签证费,可以扣除,因为签证被拒旅行社不存在过错;2、机票费,应当根据机票的预订以及退订可能性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3、综合业务损失费。旅行社只能扣除必要的费用,应当列举具体项目的支出或者根据合同约定扣除,而综合业务损失费往往是旅行社在没有损失凭据的情况下用以扣除团费的名目,不应当得到支持。
  案例2:有旅游贵宾券,就能享受得到真实尊贵游?
  2016年五一前夕,张先生购买某品牌大件家电时,获得商家赠送的价值3980元的港澳4天3夜双人游贵宾券。此券由名为“中国××国际旅游集团”的公司推出,显示:持券人在港澳期间的交通、住宿、餐饮、景点门票及保险费用全包,仅需额外交纳导游、司机小费及港澳口岸服务费、离境税等220元即可。张先生夫妇觉得很划算便报了名。
  与张家夫妇同游的还有一位王女士,她是通过网络上购买的旅游券,显示“4天3晚港澳旅游券”爆款价格仅为2元,而且已经有400多条成交记录。于是,王女士便毫不犹豫地抢购了一张“价值2元的港澳旅游券”。
用2元就能玩够“4天3晚港澳”吗?这种低价“港澳游”属于典型的不合理低价组团。“不合理低价团”,是指旅行社背离价值规律、低于经营成本、以不实价格招揽游客。
  事实证明,上述两组游客在旅途中的实际上的剧情有了大逆转,导游天天带着到珠宝店、手表店购物,商品质次价高,同团游客不愿购买,还被威胁辱骂。张先生夫妇购买了5000多元的商品,导游还不满意,并声称不买到他满意的金额就用集装箱将其拉到澳门去。而王女士4天买了两万多元的钻石、手表,回来经鉴定都是假货。想要投诉,一查询才知,旅游券上的“X X旅行社”和联系电话都是假的。经核实,所谓“中国××国际旅游集团”纯系子虚乌有。
  律师解读:
  旅行社业务需要许可才能经营,出境业务更是需要相应的特许。若未取得许可从事旅行社业务,就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案例中出现的明显就是假冒的“旅行社”,他们组织的往往就是“不合理低价”的购物团,旅游行程中为了挽回成本和盈利,必然发生强迫购物、自费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旅游者报名参团,应当核实旅行社的资质,可登录当地旅游主管部门网站查询,并且与旅行社签署正规的旅游合同,索取正规的发票和行程单,这样自身权利才能得到有效保障。同时,旅游者应当警惕“低价游”,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理性参团,以免上当受骗,面临难以估量的损失。
  律师提醒读者,当旅游者未尽基本的审慎义务而参加了不合法的旅游团,可以被认定为应当知道旅游团的不法属性,报名参团权利受损,事后可能得不到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济。如,旅游者参加了明知是“不合理低价”的购物团,而后又主张欺诈,要求赔偿,将得不到支持。
  另,在本案例中,家电销售者赠送旅游券给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应当对旅游券的合法性负责,明知旅游券不合法还赠送的行为,已经和实际组织者构成共同违法,可以认定参与了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同时还涉嫌构成商业欺诈。
  暑假旅游消费温馨提示
  暑期旅游高峰临近,广东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向广大游客发出如下温馨提示:
  一、选择正规旅行社:参团旅游请选择有合法资质的旅行社并签订旅游合同,缴纳团款或出境保证金应汇入旅行社的对公账户,游客要主动索取发票,谨防各类虚假宣传。如需了解旅行社资质,请登录广东省旅游局官网(http://www.gdta.gov.cn)。
  二、网上报名需谨慎:首先确认该网站是否经工商、网监部门登记备案且有备案登记号;其次看旅行社官网上是否有旅行社客服和旅游主管部门监督投诉电话;最后要与旅行社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或网上合同,并向旅行社索要正规票据和保留转账记录。
  三、依法维权有依据:旅程中如遇有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请注意收集并妥善保管相关证据。旅游投诉请拨打政府服务热线:(区号)12345、全国旅游投诉热线12301。
  采写:南都记者 肖阳
  广东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特约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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