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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消费要谨慎 合同条款要细看

时间 : 2016-07-05 10:02 来源 : 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 作者 : 信息员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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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在线广东频道消息:暑假临近,旅游消费市场又将进入旺季,不少家长都想趁着子女放暑假的机会,选择全家出游,共享天伦之乐。其中,部分消费者会选择跟团出游,但在选择行程的过程中,很多消费者只注重行程的景点安排、食宿等具体的细节,只要行程符合自己的要求,就草率地与旅行社签订旅游消费合同,而忽略了合同上的细节问题,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
  东莞市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择参团出行前,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及能力,对旅游消费合同的细则要认真阅读,主动防范消费陷阱。下面,就旅游消费合同中常见的几种涉嫌不公平的格式条款作出点评和提示。 
  一、关于退团的条款 
  旅游消费合同中常见的关于退团的条款有以下几条:“中途临时性退团团费一律不退”、“…如因客人原因:…被拒签或被中国……拒绝入出境,我社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团费不予退还。根据双方确定好出团日期后,如有取消,视为客人自动退团,所有团款全额不予退还”等。 
  《旅游法》第65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3号)第12条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条款未考虑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的原因,也未合理分配合同解除后双方的责任,既违背了公平原则,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加重了旅游者责任,排除了旅游者权利,属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市消费委会提醒广大旅游消费者,在报名参团和签订旅游合同时,除了认真阅读和了解主合同中的条款之外,还要特别注意《报名表》、《旅游行程单》、《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以及安全须知、警示等文件中关于旅游者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条款,以及旅游经营者免除自身义务的条款。同时,对照旅游经营者关于本次旅行的宣传内容,看是否存在与上述条款不一致而且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地方。如发现对自己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消费者应当大胆向旅游经营者提出异议和修改意见,销售方不同意修改的,建议向有关行政部门和消费者协会投诉,以维护自身合法的权益。 
  二、关于财物丢失责任的条款 
  旅游消费合同中常见的关于财物丢失责任的条款有以下几条:“旅途中,客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特别是贵重物品),非旅行社代管期间丢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请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如有财物丢失,旅行社不承担责任”、“请办理旅游行李险,旅客如果发生丢失行李和财产损失,旅行社无法承担任何责任。客人所携带的贵重物品…。否则如发生失窃事件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以及“乘坐交通工具安全事项:1、……3、游客下车游览、就餐、购物时,请注意关好旅游车窗并随身携带贵重物品,若出现贵重物品遗失、被盗,汽车公司概不负责,本公司亦不承担责任”等。 
  根据《消法》第7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根据《旅游法》第70条、第71条、第80条、第82条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可能危及旅游者财产安全的情形,以明示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并在旅游者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给予及时救助。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旅游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即便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也应对旅游者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由于公共交通原因造成旅游者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负有协助索赔的义务。总之,旅行社对于旅游者的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单方免除其法定义务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本条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市消费委会提醒广大旅游消费者,在旅行过程中,遭遇财产被盗或者其他方面的损失的,应当及时向旅游经营者提出协助请求,如因旅游经营者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自身财产损失的,可要求旅游经营者赔偿。如旅游经营者未以明示方式事先向旅游消费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并在旅游者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给予及时救助,或者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建议向有关行政部门和消费者协会投诉,以维护自身合法的权益。(供稿单位 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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