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国家文旅部第二十一批集中办案要求及省文化和旅游厅转来线索,在国家文旅部及省文旅厅大力支持下,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会同国家文旅部抽调云南省、贵州省以及广东省6地市文化执法骨干查处一宗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案,并在国家文旅部组织的以案施训案卷评查中,获得参训同行高度评价。
2020年11月18日,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收到上级交办线索,反映某微信公众号涉嫌违规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经查,微信公众号的运营主体为个人,未经批准向公众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可在线播放和转存,部分音乐作品含有危害社会公德的内容,通过广告点击获得收益。该行为构成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12月7日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微信公众号已删除全部有关互联网文化产品。
近年来,随着微博、微信、抖音等公共社交平台的发展兴起,广大群众参与或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便利性大大提高,从客观上丰富了互联网文化产品的供给,促进了社会文化繁荣发展。但个别运营者法律意识不强,互联网文化产品质量良莠不齐,部分含有法律禁止内容,互联网文化活动亟待进一步规范。本案的成功查处,对于进一步规范个人通过公共社交平台从事互联网活动的行为有积极的引导作用。同时,也是对新形势下“互联网+文化”的市场新业态监管的有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