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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港、澳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审批的申报指南

时间 : 2013-01-31 10:49 来源 : 厅市场处 作者 : 梁琴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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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
港、澳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
主办机构
文化市场与产业处
法律法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十七条;《文化部关于实施〈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有关事项的通知》(文市函[2012]1916号)
审批范围
内地与港澳地区合资经营企业
审批条件
1、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
4、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5、中国(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
6、董事长应当由中方(内地)代表担任,并且中方(内地)代表应当在董事 会中居多数。
办事流程
递交申请材料-形式性审核材料并告知补正-现场查看-材料符合规定要求后正式受理-承办人实质性审查-机构负责人审核-厅领导批准-核发批准文件—持批文到对外经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持上述部门核发的批文、营业执照及我厅原批文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上报文化部备案。
申报材料
1、设立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或《营业执照》
   外经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3、章程;
4、香港、澳门服务者证明书复印件及中方机构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简历及身份证明;
6、董事会构成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资金证明(包括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的执
   业证书)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包括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等)
9、专职演员名单、演员身份证及艺术表演能力证明(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中专以上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演   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
     10、与演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所聘演员如属港澳台或外国居民还应提交
     经劳动部门审批的《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外国人员就业证》)
   11、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注:已依法成立的法人申请增设文艺表演团体经营业务的,前款第7、8项材料不需提交。
办理时限
省文化厅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批文。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表格名称
及获取方式
《设立港澳合资经营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在省文化厅网站下载或到省文化厅窗口办文室索取
咨询电话
37803360
投诉电话
37803363
受理地址
广州市东风东路701号

 

 设立港澳合资经营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请点击下载)
 
 
一、填报说明:
(一)本表请打印或用蓝黑墨水填写,字迹要求清晰、工整;
(二)表内的日期、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三)经营范围。按从事的艺术表演种类填写,如“音乐表演”、“戏曲表演”、“歌舞表演”、“杂技表演”、“魔术表演”、“马戏表演”、“皮影表演”、“朗诵表演”、“综合文艺表演”等;
(四)住所指工商注册地址,应当与工商注册登记一致;
(五)专职演员栏目不够填写的,可另附页。
 
二、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统一使用A4纸并盖章)
(一)申请人填报的《设立港澳合资经营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及 
      外经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章程;
(四)香港、澳门服务者证明书复印件及中方机构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董事会构成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资金证明(包括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
      证书)复印件;
(八)住所使用证明(包括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九)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名单、演员身份证及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复印件(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中专以上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其他有效证明)
(十)与演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所聘演员如属港澳台或外国居民的,还应提交经劳动部门审批的《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外国人员就业证》复印件);
(十一)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注:已依法成立的法人申请增设文艺表演团体经营业务的,前款第7、8项材料不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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