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广东省省级旅游度假区建设,提升广东省旅游资源开发管理水平,促进广东省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广东省旅游局起草了《广东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该暂行办法公开征询公众意见,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和各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人民群众和各有关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广东省旅游局,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
来信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463号广东省旅游局,邮编:510630
电子邮件地址:guihuachu2008@126.com。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7年11月10日。
2017年11月1日
广东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加快旅游设施建设,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旅游度假区,是指地域界限明确,符合旅游度假要求,能够为国内外旅游者提供高质量的度假、休闲、观光、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旅游经济区域。
第三条 省级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对象,是指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综合性旅游度假区,不单独对度假村、度假酒店等独立度假设施进行等级评定。
第四条 省级旅游度假区由省旅游局批准。
第五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从事旅游度假经营业务2年以上的旅游度假区,均可申请省级旅游度假区。
第六条 省旅游局委托“广东省旅游资源开发质量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旅资委”),具体负责省级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工作的组织和评审。
第七条 省级旅游度假区的等级管理工作按照"自检-申报-推荐-资料审核-基础评价-现场检查-公示-授牌"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设立省级旅游度假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或者发展计划,所在地区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等旅游度假资源丰富并有特色;
(二)地域界限明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三)有明显的区位优势或其他特殊优势,具备交通、通讯、能源、供水等公用设施;
(四)无泥石流、崩塌等可预测地质灾害威胁;
(五)符合国家有关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等保护规定,环境质量较好。
第九条 申请设立省级旅游度假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旅游度假区设立申请书;
(二)旅游度假区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基础设施建设概况和已批准的项目情况。
第十条 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开发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注重特色、科学管理、严格保护的原则,保障旅游资源可持续利用,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十一条 省级旅游度假区内鼓励投资经营下列项目:
(一)度假酒店、餐饮、购物等设施;
(二)游览、娱乐和文化、体育、康养等设施;
(三)自驾车房车营地、低空飞行、游艇旅游等新业态项目;
(四)与旅游度假区相配套的公用基础设施;
(五)与旅游业直接相关的生态项目。
旅游度假区内禁止兴办污染环境和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
第十二条 省级旅游度假区内门票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报经价格权限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明码标价,不得将免费服务的公共服务项目擅自转为有偿服务。
第十三条 新建省级旅游度假区,由设区的地级以上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省旅游局在6个月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给予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四条 “省旅资委”对达到标准的申报单位,在省旅游局政务网上进行7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公示无重大异议的单位,由“省旅资委”发布公告,颁发证书和标牌。
第十五条 省级旅游度假区申报过程中,应保证材料的真实、准确。如在评审过程发现材料造假,取消其申报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六条 “省旅资委”每年采取部分复核与重点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度假区开展社会调查、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对省级旅游度假区进行复核,每年复核比例不低于20%。全面复核每3年至少进行1次。
第十七条 地级以上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省级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及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为省级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十八条 通过评审的省级旅游度假区应按照要求将相关资料录入国家旅游局和省旅游局的旅游项目库,并及时进行数据更新,对于不按要求录入信息者,视为复核不达要求。
第十九条 经抽查复核达不到要求的,或有重大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省级旅游度假区,按以下方法作出处理:
(一)由“省旅资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警告、通报批评或取消等级的处理。对于取消等级的省级旅游度假区,由相应的管理机构对外公告。"省旅资委"有权对省级旅游度假区作出相关处理。
(二)省级旅游度假区接到警告、通报批评的通知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省旅资委”。
(三)凡被取消等级的省级旅游度假区,自消等级之日起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新的资质等级。
第二十条 省级旅游度假区等级的标牌、等级证书,由“省旅资委”统一制作和颁发。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旅资委”的授权或认可,不得擅用。
第二十一条 省级旅游度假区等级标牌,须置于旅游度假区主要入口最明显位置,并应在其宣传广告等资料中正确标明其等级。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