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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指引》的通知

时间 : 2023-08-25 09:49 来源 : 本网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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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提高保护规划编制效率,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指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 8月24 日

(联系电话:省文化和旅游厅020-37803848;省自然资源厅020-87018735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020-83133570)


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指引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7月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的技术文件内容和深度要求,切实加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辖区内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的编制工作。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保护规划是指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研究、管理、利用的综合性工作计划,是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专门规划。本指引所称的保护措施是指为了保护、利用、管理文物保护单位而依法采取的管理措施、技术措施和管控要求。

第四条  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的编制,应当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保持文物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历史环境风貌,促进文物保护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对集中成片、规模较大的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编制文物保护规划;对近期周边没有大规模建设活动的、规模较小的或单体的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可暂不编制保护规划,但应当依法编制和公布保护措施。

第六条  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保护措施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告施行。

第七条  文物保护规划应当与所在地的国土空间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等专项规划相互衔接。规划公布后,相关矢量数据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第八条  承担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或省文物行政部门认定的相应资质。

第九条  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在公布实施前,应当由组织编制单位或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论证,并通过公示形式征求意见,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条  保护规划成果一般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编制说明组成。

第十一条  规划文本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总则(规划依据、规划原则、规划目标、规划范围、规划期限)和保护对象、价值评估、现状评估、保护区划、保护措施和附则等。

第十二条  保护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0-20年,原则上应与国土空间规划期限相一致。保护规划期限届满前须重新评估、修订,在未修订前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保护对象由文物本体和附属文物构成,应当列明受保护文物的清单和保护对象的名称、年代、类型、保存状况、级别和历史沿革等。

第十四条  在对文物保护单位调查与研究基础上,依据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进行科学评估,客观准确地阐述与评价文物价值,突出核心价值。

第十五条  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本体、保护区划、保护措施以及与其他规划衔接等现状进行分析和评估,归纳总结出现存主要问题,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和影响因素。

第十六条  保护区划包括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性、完整性和环境风貌的协调性要求划定或调整保护区域。保护区划划定应按照《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保护措施由管理措施、技术措施和管控要求构成。保护措施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即有保护标志和保护说明、有保护管理机构或指定专门人员管理、有保护范围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有规范的记录档案;

(二)文物安全应急预案和文物安全责任人公示公告制度;

(三)日常管理和维护措施;

(四)文物抢险加固和文物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措施;

(五)保护区域内的管控要求,即保护区划内新建、改扩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形式和色调,涉及地下文物埋藏区的还需提出考古工作的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规划图纸应当有现状评估图、保护区划图和保护规划总图,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补充规划衔接图、保护区划调整对比图和其他专项规划图。规划图纸应当按规范的制图标准及保护区划划定要求绘制。

第十九条  现状评估图应当标明文物保护对象、保护区划、与文本相对应的主要评估内容和相关数据指标。保护区划图应当标明文物保护对象、保护区划边界、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和保护措施,在文物本体和保护区划转折点均应标注坐标。规划总图应当标明主要规划内容和综合性指标。

第二十条  编制说明由规划说明和资料汇编构成。规划说明主要是阐释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其繁简程度依据规划文本的复杂程度确定。资料汇编主要是汇总规划编制过程中收集整理的档案记录资料和各方意见,具体包含下列内容:

(一)符合要求的地形测绘图、卫星影像图、航空影像图等。

(二)文物保护单位的实测图、历史文献与影像资料。

(三) 文物调查、勘探、发掘的资料和报告,以及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关的历史文献。

(四)文物保护单位历年保护情况与监测记录。

(五)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文件。

(六)文物保护单位产权资料或情况说明。

(七)文物保护单位的展示、服务设施情况等。

(八)国土空间规划与城乡建设发展的相关规划文件。

(九)相关文献资料,包括规划涉及的历史文献、著作、学术论文等。

(十)规划编制过程文件,包括各方历次意见反馈文件及采纳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的编制工作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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