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体育局关于体育赛事和活动
审批事项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 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及体育总局《关于推进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体政字〔2014〕124号)、《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体育赛事审批事项改革方案>的通知》(体外字〔2014〕519号)、《关于印发<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的通知》(体竞字〔2015〕190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减少微观事务管理,切实压缩和规范审批事项,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赛事和活动,省体育局只保留特定体育赛事和活动的审核、审批权限,对其他体育赛事和活动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
二、保留项目
(一)国际体育赛事和活动
1.由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
2.政治敏感性强或邀请外国正部长以上官员、前国家元首、前政府首脑参加的国际体育活动;
3.邀请外国前国家副元首、前政府副首脑以及其他重要高层人士参加的国际体育活动;
4.邀请外国副部长级或相当级别人员参加的国际体育活动;
5.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涉及奥运会、亚运会资格、积分的比赛。
(二)全国体育赛事和活动
6.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全国青年运动会,以及由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牵头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
(三)省级体育赛事和活动
7.冠名“广东”“粤”字眼的体育赛事和活动,省体育局及其下属单位或部门,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出资或举办的全国性赛事和活动。
(四)特殊体育赛事和活动
8.高危险性体育赛事和活动。
9.涉及国家安全、军事、外交等方面的特殊体育项目赛事。
三、报批程序
举办第1-2类体育赛事和活动的,须经地市政府同意后,由该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省体育局审核,省体育局审核通过后报送省政府,待省政府审批后由省体育局批复相关市,相关市直接报国家体育总局送国务院批准。
举办第3类体育赛事和活动的,须经地市政府同意后,由该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省体育局,省体育局审批通过后,由该市征得外交部门同意后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举办第4-5类体育赛事和活动的,须经地市政府同意后,由该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省体育局,省体育局审批通过后,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举办第6类体育赛事和活动的报批程序,与举办第1-2类体育竞赛和活动的相同。
举办第7类体育赛事和活动的,由相关单位或部门报送省体育局批准。
举办第8-9类体育赛事和活动的,按照国家、省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报批。
四、职责划分
广东省体育赛事和活动审核、审批工作由省体育局群众体育处负责。具备承接赛事活动审核、审批工作条件的单项运动协会和运动中心经省体育局授权后可开展相关赛事活动的审核、审批工作。
体育赛事和活动承办地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作出并履行安全承诺,确保赛事活动安全。
五、时限及要求
申办者应在活动举办至少30日前提出申请。
承办部门收到体育赛事和活动的请示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须报请省政府批准的,应当自收到请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报送;无须报请省政府批准的,应当自收到请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承办单位应当简化审批环节,减少会签部门。确实需要会其他部门办理的,每个会办部门办理时间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期办理的,须向本部门(单位)主管负责人报告,必要时应当向来文单位说明情况。
六、其他
本规定自2019年2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广东省体育局关于竞赛和活动审批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粤体办〔2015〕35号)有效期届满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