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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体育局《关于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事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2-12-13来源:本网作者:字体:[  ]背景颜色:

       为规范在广东省内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工作,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体育局研究制定了《关于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事项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于12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发送至邮箱:styjqztyc@gd.gov.cn,逾期未复视为无意见。

      (联系电话:020--37591059)

        附件:广东省体育赛事活动审批事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体育局

2022年12月13日

附件:

   广东省体育局关于体育赛事活动

 申办和审批事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在广东省内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工作,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体 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简政放权。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发挥市场功能,鼓励社会参与体育赛事活动举办。

     (二)规范审批。明确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项目类别,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优化体育赛事活动审批。

        二、申办和审批项目类别

     (一)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主办或共同主办的重要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涉及奥运会、亚运会资格或积分的赛事,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跨省(区、市)组织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涉及海域、空域及地面敏感区域等特殊领域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

     (二)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与省内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及其直属单位、体育协会共同主办但由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导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

     (三)省内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及其直属单位、体育协会自行主办,或与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共同主办但由地方主导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

     (四)其他商业性、群众性国际体育赛事活动;

     (五)省人民政府以及省体育局主办的全省综合性运动会;

     (六)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广东省内开展的体育赛事活动;

     (七)健身气功等其他另有行政审批规定的体育赛事活动。

       三、报批程序

      举办第(一)类体育赛事活动的,按照体育总局相关规定流程报批。

      举办第(二)类体育赛事活动的,由地市体育行政部门报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涉及省体育局及其直属单位、省级体育协会作为共同主办单位,由省体育局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举办第(三)类体育赛事活动的,由省体育局及其直属单位、省级体育协会主办,或与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共同主办的,由省体育局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体育总局备案。地方自行主办,或与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共同主办,或与省体育局直属单位、省级体育协会共同主办但由地方主导的,由地市体育行政部门报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体育局和体育总局备案。

       举办第(四)类体育赛事活动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办理外事手续。

       举办第(五)类体育赛事活动的,由地市人民政府按照省综合性运动会申办管理规定申办,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举办第(六)类体育赛事活动的,应当依法设立境内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广东省内开展临时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经地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报省体育局审批及省公安厅备案。

       举办第(七)类体育赛事活动的,按照其行政审批规定程序办理。

       四、赛事活动名称规定

      (一)与举办地域和体育赛事活动的项目内容相一致;

      (二)与主办方开展活动的行业领域和人群范围相一致;

      (三)与他人或其他组织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名称有实质性区别;

      (四)不得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不得含有欺骗或可能造成公众误解的文字;

     (六)不得使用具有宗教含义的文字;

     (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使用“一带一路”“金砖国家”“上合组织”等含有政治、外交属性的文字;

     (八)按照省有关政策要求规范使用“粤港澳大湾区”“粤港澳湾区”“大湾区”等文字;

     (九)省级机关及事业单位、省级体育协会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广东”“广东省”“全省”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文字。其他组织机构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名称中需使用与前述相同或类似的文字,应报省体育局同意。非全省及以上体育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前述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五、时限及要求

      申办国际体育赛事活动须至少于赛前60日提交申请,其他体育赛事活动须至少于赛前30日提交申请。

      事项审批部门收到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申请,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须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报送;无须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期办理的,应当向申报单位说明情况。

        六、其他

       本办法所列申办和审批项目类别以外的其他体育赛事活动,省体育局不做审批。

       体育赛事活动涉及其他部门规定需要审批的,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原《广东省体育局关于体育赛事和活动审批事项管理办法》(粤体规〔2019〕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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