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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买2024-2025年度广东省客货运输行业及交通物流创新示范工程动态监测与跟踪评估技术事务性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4-08-21 16:00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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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33号)等相关要求,现将本项目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2024-2025年度广东省客货运输行业及交通物流创新示范工程动态监测与跟踪评估技术事务性工作。

  (二)预算金额:不超过人民币玖拾伍万元整(¥950,000.00,含税等费用)。

  二、项目服务需求

  (一)协助开展交通运输客运、货运及运输结构调整等运行监测工作,并汇总编制月度监测报告。

  (二)按要求协助开展经济运行“半月一监测”工作,并做好相关指标收集等事务性工作。

  (三)协助做好国家、省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项目创建跟踪等技术事务性工作。其中,我省国家级多式联运示范项目5个、省级多式联运示范项目10个,同时按照交通运输部要求持续开展后续批次多式联运示范工程项目创建等工作。

  (四)协助做好国家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创建、动态监测与跟踪评估等工作。我省目前共有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5个,其中,协助指导2个已创建成功的国家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动态评估与部级复核工作,2个已完成验收城市总结评估工作,1个正在创建城市动态跟踪工作。

  三、项目服务要求

  (一)保密要求

  在本项目实施中,服务供应商所接触到的服务采购方任何资料、文件、数据或其他信息以及为服务采购方服务形成的任何交付物,服务供应商均负有为服务采购方保密的责任。未经服务采购方书面同意,服务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透露。本项目成果保密期限为项目结束后两年内。

  (二)实施期限

  从项目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2个月。

  (三)质量要求

  咨询工作应符合工作进度要求,技术咨询过程规范,咨询过程记录完整全面,咨询成果翔实。

  四、资质要求

  服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报价时应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2年度或2023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相关资质证明。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报价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相关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报价方式

  服务供应商需将报价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并进行密封,通过邮寄或现场递交的方式投递。未按指定地址投递、逾期送达的投报价材料不予接收。

  接收地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27号2503室)

  接收联系人:刘先生,电话:020-83730685。

  六、报价截止时间

  2024年8月28日下午17时。采用邮寄方式的材料送达时间以邮寄查询系统显示的签收时间为准;采用现场递交方式的材料送达时间以接收联系人的签收时间为准。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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