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城际铁路行车组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计划于2023年3月10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3年。现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19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19〕33号),明确了城际铁路的运营管理工作由地方政府实施。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城际铁路发展并大力推动城际铁路省方自主运营工作,目前我省已开通运营的城际铁路共有7条,运营里程达到475公里。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铁路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大力发展轨道交通运输,城际铁路建设不断加快,路网规模进一步扩大。根据《粤港澳大湾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规划》《粤港澳大湾区城际铁路建设规划》,到2035年我省城际铁路总规模将超过2000公里。
随着我省城际铁路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城际铁路网络化、公交化运营的服务需求提升,跨线、跨运输企业的行车组织协调和监管工作越来越多,各运输企业行车组织标准、规范不统一的矛盾逐渐凸显。但是目前国家和地方层面均未出台针对城际铁路行车组织的规范制度文件,其行车组织标准也难以完全套用现有的铁路行车组织管理办法,不利于运输企业对标对表开展行车组织保障工作。在此背景下,尽快制定出台《办法》,有利于填补我省城际铁路行车组织管理制度空白,保障城际铁路运输安全和提高运输效率。
二、《办法》编制的依据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城际铁路运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办法》的目标是什么?
《办法》的出台,一方面能够顺应城际铁路网络化、公交化运营发展趋势,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行车组织管理体制,持续促进城际铁路运输企业优化改进运输能力;另一方面《办法》明确了城际铁路运营管理政府、企业职责,有利于解决铁路事权划分改革后,政府履行城际铁路行政管理职能无抓手问题。
四、《办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适用于广东省管理的城际铁路行车组织及相关管理工作。
五、《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本《办法》结构拟定为六章共三十九条,包括总则、行车组织基础、正常行车、非正常行车、施工维修组织和附则等六部分内容。
(一)第一章 总则
包括第一条至第三条,共计3条。总则部分遵循一般管理办法的体例和内容,阐明了制定管理办法的理由和依据,明确了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提出了行车组织基本原则。
(二)第二章 行车组织基础
包括第四条至第十四条,共计11条。主要规定了省管城际铁路行车组织的基础条件,主要包括对运输企业的总体要求、对设施设备条件的要求、行车计划管理、列车运行图编制、列车运行图管理、跨线运输、调度指挥、列车上下行、行车时刻及时钟、列车运行等级、调度命令发布、人工驾驶和自动驾驶的行车办法等基本要求。
(三)第三章 正常行车
包括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三条,共计9条。本章是正常条件下行车组织的要求,主要规定了确认列车、列车进出站、司机管理、接发列车股道、动车组编组及回送原则、调车作业、机车车辆防溜、退出服务、统计分析等方面要求。
(四)第四章 非正常行车
包括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三条,共计10条。本章是非正常条件下行车组织要求,主要规定了一般处置原则、设施设备故障处置、列车故障处置、重点设施设备巡查、灾害天气行车、应急处置、列车火灾爆炸应急处置、重大活动等的行车、相对方向同时接车和同方向同时发接列车的规定、临时限速等行车组织要求。
(五)第五章 施工维修组织
包括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共计4条 。本章从施工组织角度对行车安全提出要求,主要包括施工维修作业原则、施工维修作业计划安排、施工维修作业防护、施工维修作业完毕后开通运营等方面的要求。
(六)第六章 附则
包括第三十八条至第三十九条,共计2条。本章规定了本《办法》解释部门、施行日期和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