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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广东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9-14 09:34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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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广东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办法

               



  《广东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2年8月19日省政府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已于2022年9月9日公布,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将《办法》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一)实现我省高速公路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设交通强国,习近平总书记发出了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动员令,强调交通成为中国现代化的开路先锋。为了贯彻落实好总书记和党中央的重要指示精神,我省的高速公路发展需要逐步从投资建设、扩规增量向运营管理、提质增效转变。这种转变对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必要通过立法推动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规范化,不断提高我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水平,为我省高速公路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适应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新形势的需要。“十三五”以来,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快速增长,截至2021年底,我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11042公里,占全国的7%,连续8年位居全国第一。2021年全省高速公路日均路网车流量668.22万车次,约占全国的21%,节假日高峰期超过800万车次。随着路网不断加密扩容,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从单一路段、跨区通道的“线状运行”模式,发展到“网络化运行”的新阶段。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和车流量的快速增长,给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带来新的挑战和压力。2020年1月1日起,全国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行“一张网”收费,推行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收费技术以及拆分结算模式都发生较大变化。而现行的《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于1998年颁布实施,《广东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于2015年颁布实施,这两个规章中的大部分内容已经与现实情况以及上位法不相符合,需要制定《办法》。

  (三)解决我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实际问题的需要。我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主要存在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拥堵治理问题。随着高速公路交通量的增长,高速公路通行压力不断增加;特别是部分路段、特长隧道、特大桥梁、互通立交、收费站、服务区等重点区域,在重要节假日易出现拥堵。二是联网收费管理问题。2021年我省的车辆保有量2702万台,ETC安装量2224万台,ETC的总体普及率达到82.3%;同时,我省位于路网末端,联网收费管理任务艰巨。三是服务区服务质量问题。由于我省高速公路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区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不能满足司乘人员的出行需求。四是车辆救援问题。实际中存在救援不及时、救援收费高以及指定救援机构或维修场所等现象,需要明确相关配套措施来规范车辆救援服务。为了解决好相关问题,有必要通过立法加强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工作。

  二、主要制定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制定,2017年第五次修正);

  2.《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制定);

  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制定);

  4.《广东省公路条例》(2003年制定,2008年第四次修订)。

  (二)政策文件

  1.《收费公路联网收费运营和服务规则(2020)》;

  2.《关于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的意见》(交公路发〔2014〕198号)。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十四条,包括高速公路路网运行管理、联网收费管理、收费站管理、服务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各参与方的职责。一是明确了职责。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在高速公路运营方面的管理职责(第三条)。二是规定了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承担所属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四条)。三是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代表会员单位监督、校核结算机构的清分结算等工作(第五条)。四是规定了开展运营服务质量评价和投诉受理机制(第六条)。

  (二)加强对高速公路路网运行管理。一是加强路网运行管理,建设省高速公路路网运行平台(第七条、第八条)。二是针对拥堵治理问题,要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容易拥堵的重点区域制定疏堵方案,规定关闭收费站、服务区的情形(第九条、第十条)。三是针对自然灾害、交通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等情形,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制定应急预案(第十一条)。四是建立联合工作机制,规定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第十二条)。

  (三)进一步完善联网收费管理。一是根据国家取消省界收费站、实行“一张网”收费的要求,规定车辆通行费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统一清分和结算,并要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上传联网收费数据;重新梳理了结算机构的工作职责;规范了收费数据的保存和通行介质的发行、使用(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二是针对逃费的问题,规定对拒不补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依法予以追缴(第二十一条)。三是为了促进降本增效,规定了差异化收费;补充了高速公路提前终止收费的手续(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四)进一步完善高速公路收费站的管理。一是对上位法的规定进行了补充细化。要求收费站公开收费信息;适当设置超宽车道;开通足够的收费车道,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和足够的移动收费终端;排队缴费车辆影响高速公路安全通行的,应当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二是规范了收费秩序。针对在收费站现场发生争议的,要求按照收费站工作人员指引处理;对收费站工作人员服务规范作了要求(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三是针对收费站发现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处置的问题,要求高速公路应当及时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提供检测数据;要求车辆遵守交通标志、标线的指示行驶(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五)强化高速公路的服务管理。一是对服务区的建设作了明确要求。要求新建高速公路的服务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对服务区的服务内容根据不同情况作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二是进一步明确服务区管理责任。对服务区的运行秩序作了要求,要求对公共服务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改善,规范经营秩序(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六条)。三是规范了车辆救援。对车辆救援的救援保障、收费标准、车辆的处理等作了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和维修场所(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

  (六)规定了法律责任。一是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四十条)。二是设定了行政处罚。针对未按照规定采集、报送、发布路网运行信息,未按照规定上传联网收费数据或者未及时足额上缴现金通行费,违法使用通行介质等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三是规定了委托行政处罚。规定了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将有关行政处罚职责,委托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使(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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