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的办法》(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于2022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现将《信用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我省自2008年开展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以来,共组织了13期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从实施情况来看,信用评价工作已成为一项重要的行业管理举措,有效规范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对强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促进从业单位和人员提高诚信自律意识发挥了积极作用,成效显著。按照国家和省的信用体系建设的最新要求,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实际,我省交通建设信用管理体系还需进一步健全,亟需补充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等有效管理制度。
根据省委、省政府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制度,构建我省“全领域、全流程、全覆盖(公路、水运、省管铁路)”的交通建设信用体系,推进交通运输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我厅制定了《信用管理办法》。《信用管理办法》是对全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的统领,对交通建设从业单位、从业人员的信用以及信用等级的产生、审核、公告、修复等进行相关约定。
二、《办法》的编制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2021年3月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以及《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9〕731号)、《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交水发〔2008〕510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并结合我省交通建设信用评价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信用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信用管理办法》共计9章41条。
第一章总则部分。主要明确文件制订目的、制订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术语界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部分。规定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以及从业单位的管理职责,鼓励企事业单位、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组织参与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行业信用管理水平。
第三章信用信息内容分类部分。主要明确了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分类和内容。
第四章信用信息采集与更新部分。主要明确了各单位在采集和更新工作中的责任分工,并提出了加强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保障信用信息安全的要求。
第五章信用评价部分。主要明确了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的内容与标准、评价等级、评价采信依据和评价方式。
第六章信用信息发布与应用管理部分。主要规定了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要求,提出应充分利用信用信息,建立奖惩机制和差别监管措施的原则性要求。
第七章信用信息异议与修复处理部分。主要明确了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对信用信息提出异议或者修复的处理方式及具体程序。
第八章监督管理部分。主要明确了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对相关行为和相关人员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九章附则部分,明确了本办法的生效时间和有效期限。
四、《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我省公路、水运、省管铁路等交通建设市场主要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共享、公开,以及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信用管理活动。
五、信用信息的异议处理
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认为其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时,可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说明材料,按《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