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重要事项阳光公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印发,现做如下解读:
一、《实施办法》的编制背景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以公开为常态推进结果公开,推行执法公示制度。
2015年11月6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规则的通知》(交安监发〔2015〕167号,以下简称《公开工作规则》),明确了部级公开信息目录及工作规则,对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推进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和共享提出了要求和部署,同时要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其政府网站设置“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并遵循“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原则于每月的第5个工作日前向交通运输部推送上月符合部级信息公开目录的信息。
2016年5月30日,国务院颁布了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问题将纳入责任主体的信用档案”,这点也客观要求我省需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为后续收集并管理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质量安全信用信息作准备。
工程质量安全重要事项信息的主动公开,是提高依法行政透明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改革举措,同时也有助于推进信息共享,强化社会监督,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督执法的威慑力,可进一步提升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提升监管实效。
综上所述,制定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重要信息公开的管理办法,对公开的事项目录、程序、规则等进行明确,切实推动
工程重要信息公开工作落地,是迫切和必要的,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基于此,自2016年5月起,我厅成立了以黄成造总工程师为组长的起草小组,起草小组通过对多个项目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走访调研,取得了较为丰富的第一手资料,在充分借鉴甘肃、福建等兄弟省份比较成熟经验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初稿,经组织召开专题座谈会讨论后下发征求意见稿,在广泛听取、合理吸纳各方意见建议后,编制了此《办法》。
二、《实施办法》的编制依据
(一)有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3. 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4.《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5.《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
(二)参考依据。
1.《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规则》(交安监发[2015]167号)。
2.《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安监发[2014]233号);
3.《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4.《甘肃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三、《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条款)解读
《办法》共设置八章二十二条、附加两个附件,其中大部分内容摘自于《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开工作规则》(交安监发[2015]167号)。
第一章:总则(包含第一条至第三条),重点介绍《办法》编制的依据、适用范围、公开的原则、保密规定等内容。
第二章:工作职责(包含第四条至第八条),明确省、地市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含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对重要事项公开的职责分工,认定或取证要求,收集、推送、统计、分析及建档管理职责,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责任。
第三章:公开内容(包含第九条至第十一条),介绍了信息公开途径,明确了省级重要事项公开的目录,规定了重要事项公开的具体信息内容。
第四章:公开程序(包含第十二条),主要对重要事项信息公开的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五章:档案管理(包含第十三条至第十四条),规定了重要事项公开信息的存档内容和保存期限。
第六章:申诉和监督(包含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主要介绍了重要事项公开信息的申诉和监督规定,并明确了对失职人员的责职追究。
第七章:结果的应用(包含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主要介绍了重要事项公开信息的应用途径和范围。
第八章:附则(包含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二条),对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市级实施细则提出要求,并明确本办法的解释权限和施行时间。
附表一:“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重要事项阳光公开基础资料清单”是对第六条的细化分解,更加便于省、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拟公开重要事项的审核。
附表二:“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重要事项信息报送表”是对第七条的补充,便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重要事项公开信息,并统一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