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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州市番禺应急备用水源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24-06-25 18:00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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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4〕291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广州市番禺应急备用水源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广州市番禺区水务工程建管中心:

  关于广州市番禺应急备用水源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工程采用盾构隧洞的施工方式于东新高速沙湾大桥上游约220米处穿越沙湾水道。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139-2014)等,工程所处河段河宽约380米,水深条件良好,工程选址满足规范要求。

  二、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通航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内河Ⅰ级。《广州市番禺应急备用水源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选用3000吨级干货船(72.0米×15.6米×3.8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下同)、3000吨级集装箱船(68.0米×18.0米×4.0米)等作为通航代表船型,代表船型合理。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拟建工程穿越航道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为-0.17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

  (三)管道埋设方案

  《航评报告》提出:在航道和可能通航的水域范围内,管道顶标高不高于-20.76米,河床最低点对应管道顶标高不高于-20.95米,管道最小覆土厚度为11.85米。管道埋设方案满足通航标准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和航标等设施的维护管理,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水下地形监测,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管道顶部留有足够覆土厚度。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广州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广州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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