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政函〔2022〕583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江门220千伏岱建(高新)输变电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江门供电局:
关于江门220千伏岱建(高新)输变电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江门220千伏岱建(高新)输变电工程线路由北向南依次跨越睦洲水道(3处)、虎坑水道(1处)、八宝水道(2处)、龙泉海(1处)。根据《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工程跨越航道处河势、岸线基本稳定,且均采用一档过河方案,工程选址满足规范等要求。
表1 工程选址
塔基编号 | 跨越航道名称 | 河宽 | 工程选址 |
G12-G13(睦洲水道1) | 睦洲水道 | 60米 | 于睦洲水道与九子沙河分流口上游约3.6千米处跨越睦洲水道。 |
W7-W8(睦洲水道2) | 80米 | 于睦洲水道与九子沙河分流口上游约680米跨越睦洲水道。 | |
W4-W5(睦洲水道3) | 70米 | 于睦洲水道与九子沙河分流口下游约320米处跨越睦洲水道。 | |
#26-#27(现有) | 虎坑水道 | 90米 | 利用现有220千伏峰外甲、乙线四回路电塔(#26塔-#27塔)下层新挂,于新马单渡口上游约100米处跨越虎坑水道。 |
L7-L8 | 八宝水道 | 60米 | 于八宝口(睦洲水道与八宝水道汇流口)下游约800米处跨越八宝水道。 |
#16-#17(现有) | 100米 | 利用现有220千伏峰外甲、乙线四回路电塔(#16塔-#17塔)下层新挂,于八宝口(睦洲水道与八宝水道汇流口)下游约3.0千米处跨越八宝水道。 | |
#13-#14(现有) | 龙泉海 | 90米 | 利用现有220千伏峰外甲、乙线四回路电塔(#13塔-#14塔)下层新挂,于龙马桥下游约1.3千米处跨越龙泉海。 |
二、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江门220千伏岱建(高新)输变电工程跨越睦洲水道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江门220千伏岱建(高新)输变电工程跨越虎坑水道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江门220千伏岱建(高新)输变电工程跨越八宝水道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江门220千伏岱建(高新)输变电工程跨越龙泉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统称《航评报告》)论证选用的代表船型合理,详见表2。
表2 工程河段代表船型
航道名称 | 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 | 代表船型 | 代表船型尺度 (总长×型宽×设计吃水)(米 |
虎坑水道 龙泉海 | Ⅲ | 1000吨级货船 | 85.0×10.8×2.0 |
1000吨级港澳航线 | 49.9×15.6×2.8 | ||
1000吨级港澳航线 | 49.9×12.8×2.6 | ||
睦洲水道 八宝水道 | Ⅴ | 300吨级货船 | 55.0×8.6×1.3 |
49.2×8.4×2.2 |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拟建线路跨越航道处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详见表3。
表3 设计通航水位
塔基编号 | G12-G13 | W7-W8 | W4-W5 | #26-#27 | L7-L8 | #16-#17 | #13-#14 |
跨越航道名称 | 睦洲水道 | 虎坑水道 | 八宝水道 | 龙泉海 | |||
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米) | 3.15 | 3.32 | 3.61 | 3.41 | 3.28 |
(三)通航净空尺度
基本同意《航评报告》论证提出的最小通航净高。设计方案提出各线路均采用一档过河方案,杆塔均位于岸上,线路实际通航净高满足通航标准要求。通航净空尺度等详见表4。
表4 通航净空尺度
塔基编号 | G12-G13 | W7-W8 | W4-W5 | #26-#27 | L7-L8 | #16-#17 | #13-#14 |
跨越航道名称 | 睦洲水道 | 虎坑水道 | 八宝水道 | 龙泉海 | |||
最小通航净高要求(米) | 19 | 25 | 19 | 25 | |||
垂弧最低点高程(米) | 26.83 | 25.98 | 27.66 | 52.90 | 51.79 | 33.53 | 30.74 |
实际通航净高(米) | 23.7 | 22.8 | 24.5 | 49.6 | 48.2 | 30.1 | 27.5 |
档距(米) | 355 | 334 | 309 | 560 | 451 | 553 | 413 |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调整、设置助航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本工程同步建设。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江门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江门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