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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沙湾大桥和市桥二桥防撞设施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22-08-01 15:07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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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2〕294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沙湾大桥和市桥二桥防撞设施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意见

广州市道路养护中心南城养护所

  关于沙湾大桥、市桥二桥防撞设施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位置

  沙湾大桥于南部快速路沙湾大桥上游约3.0千米处跨越沙湾水道,市桥二桥于德兴大桥下游约1.7千米处跨越市桥水道2。工程拟对两座桥梁部分桥墩加装防撞设施,工程所处河段河床、河势均基本稳定,水深良好。综合考虑桥梁结构安全和通航安全需要,原则同意在通航孔桥墩处设置防撞设施。

  二、通航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工程所处沙湾水道、市桥水道2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分别为Ⅰ级、Ⅳ级,现状等级分别为Ⅲ级、Ⅴ级。《沙湾大桥防撞设施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市桥二桥防撞设施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选用的代表船型合理,详见表1。

表1 工程所处航道代表船型

航道名称

航道现状等级

代表船型

代表船型尺度

(总长×型宽×设计吃水)(米)

沙湾水道

1000吨级货船

85.0×10.8×2.0

1000吨级砂船

49.9×12.8×2.6

市桥水道2

300吨级货船

49.2×8.4×2.2

100吨级货船

45.0×5.5×1.0

  (二)平面布置和尺度

  工程拟对两座桥梁部分桥墩加装防撞设施。其中,拟对沙湾大桥26#、27#、28#及29#桥墩(27#-29#桥孔为现状通航孔)加装附着式防撞设施;拟对市桥二桥14#、15#、16#桥墩(15#-16#桥孔为现状通航孔)加装附着式防撞设施,并开通左侧通航孔(14#-15#桥孔)。

  本工程拟对沙湾大桥27#桥墩下游侧墩身、28#桥墩上下游两侧墩身设置ZFXH-180-1自浮式钢覆复合材料防撞设施,其尺寸为15.4米×7米×1.8米(长×宽×高,下同),26#桥墩下游侧墩身、29#桥墩上游侧墩身设置ZFXH-180自浮式钢覆复合材料防撞设施,其尺寸为12.4米×5.4米×1.8米,防撞设施可随水位的变化上下浮动。承台面位于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与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之间,设置防撞设施后,左通航孔净宽仍为82.9米,右通航孔净宽仍为55.5米,防撞设施均未减少通航孔净宽。

  本工程拟对市桥二桥14#-16#桥墩设置D210自浮式复合材料防撞设施,防撞设施外径2.1米,设施截面宽0.3米,高3米,可随水位的变化上下浮动。综合考虑航道实际通航情况,同意开通左侧通航孔,建设单位应对桥区进行疏浚。设置防撞设施并开通左侧通航孔后,通航孔净宽均由28.5米调整为27.9米。

  根据《航评报告》关于防撞设施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和数模研究成果,防撞设施的设置对航道冲淤和水流变化影响较小。沙湾大桥的防撞设施未减少通航孔现有净宽尺度,市桥二桥的略有减少,通过开通左侧孔改为双孔单向通航、航道疏浚、桥梁助航标志调整等措施后,拟建工程对航道现状通航条件影响总体可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基本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结合防撞设施的安装,统筹桥梁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调整、设置,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建设单位应加强防撞设施及其他各项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其有效运行,保障通航安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广州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广州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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