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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海上浮式风电装备试验场工程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发布时间: 2022-05-24 14:17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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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2〕193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海上浮式风电装备试验场工程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广东海装海上风电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关于海上浮式风电装备试验场工程项目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海上浮式风电装备试验场工程项目位于湛江市徐闻县前山镇东南部海域,建设海上浮式发电机组、浮动平台、系泊锚固系统和输电系统(海底电缆)等。海底电缆为1根35千伏电缆,从风电场址输出,向东北方向延伸穿越沙外航道,接入广东粤电湛江外罗海上风电场二期项目的63号风机,总长约25.77千米。工程所处海域开阔,海床稳定,水深条件良好,风电场址远离规划航道,海底电缆穿越航道处已避开港口作业区和锚地,工程选址满足《海轮航道通航标准》(JTS180-3-2018)要求。

  二、通航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根据相关文件,工程所处沙外航道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2000吨级海轮。《海上浮式风电装备试验场工程项目(海底电缆)穿越沙外航道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选用2000吨级杂货船(86米×13.5米×7.0米×4.9米,总长×型宽×型深×设计吃水,下同)和2000吨级散货船(78米×14.3米×6.2米×5.0米)等作为代表船型,选用的代表船型合理。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拟建工程穿越沙外航道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为-1.52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

  (三)管道埋设方案

  基本同意《航评报告》论证提出的海底电缆穿越航道处的最高管顶高程要求,即穿越沙外航道海底电缆顶部高程应不高于-19.60米~-17.04米,宽度应不小于619米,覆盖土厚度应不小于3.0米。设计采用1条L245直缝钢管,管道均埋置于海床内,在航道和可能通航的海域范围内,过河管道实际管道顶高程均不高于-20.60米~-18.18米,覆土厚度不小于4米的宽度约620米。管道埋设要求和方案满足通航标准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为确保工程自身和船舶航行安全,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对相邻风电项目及其他设施的影响分析,以及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和各项设施的维护管理,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航道通航及工程自身和相邻建筑物安全。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水下地形监测,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管道顶部留有足够覆土厚度。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粤西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粤西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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