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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翠亨新区滨河整治水利工程(北部标段第二阶段水利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发布时间: 2021-09-27 17:54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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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1〕309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翠亨新区滨河整治水利工程(北部标段第二阶段水利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中山翠亨新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关于翠亨新区滨河整治水利工程(北部标段第二阶段水利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工程位于中山市翠亨新区起步区岸,工程内容包括河涌整治、水闸工程和水利枢纽工程。

  河涌整治:整治横纵涌(又名茅龙北涌)、横一涌、横二涌3条河涌,整治长度3.39千米。

  水闸工程:新建横一涌、横三涌2座水闸工程,横一涌水闸工程位于横门西水道东岸,距涌口约20米;横三涌水闸工程位于横门出海航道西岸,距涌口约70米。

  水利枢纽工程:新建茅龙北水利枢纽1座,枢纽位于横门出海航道南岸,距涌口约250米。

  工程所处航段海床、河床总体稳定,水流条件良好,桥梁选址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不大。

  二、通航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

  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及其他相关文件,《翠亨新区滨河整治水利工程(北部标段第二阶段水利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选用的代表船型合理,详见表1。

  

   (二)设计通航水位《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茅龙北水利枢纽船闸外江侧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为3.04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为-0.18米;内江侧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为2.24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为0.54米。

  (三)工程平面布置及通航建筑物规模和尺度

  1、河涌整治

  设计方案提出横纵涌、横一涌、横二涌3条河涌整治中心线长度共3.39千米,河涌两岸堤线均按现状布置,河涌底宽不缩窄现状河宽,基本维持现状河宽。

  2、水闸工程

  设计方案提出横一涌水闸设采用1孔布置,净宽10米,水闸与横门西水道航道边线的最小间距约91米;横三涌水闸采用3孔布置,单孔净宽10米,水闸与横门出海航道航道边线的最小间距约1023米。

  3、水利枢纽工程

  拟建枢纽自西向东依次布置泵站、水闸和船闸。泵站功能为排水、引水,设计引水、排水流量均为30立方米/秒;水闸采用6孔布置,单孔净宽10米,枢纽与横门出海航道航道边线的最小间距约727米;船闸设计方案采用单线、单级船闸,船闸建设级别为Ⅷ级,有效尺度为60米×12米×2.0米(长×宽×门槛最小水深);上、下闸首门槛高程均为-2.260米,闸室门底高程(提升后)分别为12.844米、11.440米;上闸首活动交通桥净高(提升后)9.8米,下闸首净高9.2米;上、下游引航道长度均为84米,宽度均为20米,底高程均为-2.260米。

  根据《航评报告》关于工程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工程布置对航道冲淤和水流变化影响较小,船闸设计尺度满足通航要求,在采取相关安全保障措施的条件下,工程建设对横门西水道、横门出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不大。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为确保工程自身和船舶航行安全,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航道通航条件的观测分析,加强工程建设对相邻建筑物的影响分析,妥善处理施工、运营与其他船舶通航的关系,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航道通航安全。

  (三)工程建设单位应妥善做好施工期船舶疏导工作,工程施工完毕,应及时按通航要求清除施工围堰,保障航道通航安全。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中山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中山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9月26日


  相关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翠亨新区滨河整治水利工程(北部标段第二阶段水利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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