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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万江街道汾溪路治堵升级改造工程(汾溪桥扩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发布时间: 2021-08-12 14:39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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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航政函〔2021〕256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万江街道汾溪路治堵升级改造工程(汾溪桥扩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  


东莞市万江街道办事处: 

  关于万江街道汾溪路治堵升级改造工程(汾溪桥扩建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我厅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万江街道汾溪路治堵升级改造工程(汾溪桥扩建工程)位于东莞市万江街道上甲社区,拟在现有汾溪桥下游约8米处跨越大汾北水道,桥位上距大汾北水道特大桥约70米,距上游大汾北水道和大汾南水道分流口约60米,桥轴线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基本正交,桥位处有2条架空电缆和2条污水管道。拟建桥梁所处河段河道微弯,河面宽约50米,水流条件良好,河床、河势基本稳定;拟建桥梁与上游桥梁、分流口间距较小,虽不满足《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以下简称《通航标准》)5.1.1第2条规定要求,但综合考虑选址的相关因素,并按《通航标准》有关要求,通过采取一孔跨过通航水域、电缆迁改及桥墩错开管道等措施,基本同意设计提出的桥梁选址方案。

  二、通航技术要求

  (一)代表船型根据《广东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桥梁所处大汾北水道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Ⅶ级。《万江街道汾溪路治堵升级改造工程(汾溪桥扩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选用50吨级货船(32.5米×5.5米×0.7米,总长×型宽×设计吃水,下同)、驳船(24.0米×5.5米×0.7米)等作为代表船型,选用的代表船型合理。

  (二)设计通航水位《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桥位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为3.84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为-0.33米。

  (三)通航净空尺度《航评报告》论证提出桥梁采用单孔双向通航方案,应一孔跨过通航水域、通航净高应不小于4.5米的结论。设计方案提出拟建桥梁通航孔跨径为35米,一孔跨过通航水域,通航孔桥墩均位于岸(滩)上,通航孔净宽32米,净高4.5米。上述尺度满足通航标准要求。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为确保桥梁自身以及船舶航行安全,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桥涵标等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桥梁同步建设。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积极配合东莞航道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工后应向东莞航道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三)请省航道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8月6日

  

  相关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万江街道汾溪路治堵升级改造工程(汾溪桥扩建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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