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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交通行政复议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和《交通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11-26 16:31 来源:省交通厅行政复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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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

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行政复议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和〈交通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交体法发〔2008423)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交通行政复议机构建设

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交通行政复议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和《交通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提高对贯彻实施《办法》重要性的认识。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切实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综合素质。

负有行政复议职责的交通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交通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特别是基层交通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基层行政复议能力偏低、人员短缺、经费不足等问题,保证一般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至少有3人承办。要根据本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配齐、配强、配好专职行政复议人员,把政治思想过硬、法律素养较高、熟悉交通业务的优秀干部充实到行政复议队伍中,保证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配备与所承担的行政复议工作相适应。

要将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列入本机关的财政预算,设置公开审理场所和群众接待场所,配置办公、取证等相应设备和交通工具,保证交通行政复议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机关目标责任制,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将行政复议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相结合,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将行政复议工作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范围,定期组织检查、抽查。要把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责令履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数量,作为衡量执法水平的量化指标和公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交通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中,发现交通部门在执行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中带普遍性问题的,要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提出完善制度、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发现被申请人或其他下级交通部门的行政行为违法或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要依法及时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意见,要求接受的交通部门在法定期限内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对拒不执行行政复议意见书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提交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状况分析报告。各级交通行政复议机构要确定专人负责,落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总结、案件统计及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工作。

 

 附件:交体法发〔2008〕423号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交通 法制 行政复议△ 通知

 抄送:省法制办,省公路局、航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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