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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行政复议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11-17 08:23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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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89号)已明确将“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的职责”划入省交通运输厅,鉴于职责调整,现将有关行政复议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交通行政复议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交法〔2008438号)第一点“关于出租车管理”的行政复议管辖意见失效。

二、在制作执法文书,需要告知行政复议管辖时,按照以下意见执行:

(一)出租车管理工作由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应当明确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出租车管理工作由地级以上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的,应当明确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向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当及时对执法文书进行修改,准确地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行政复议权。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交通 法制 执法 通知

抄送: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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