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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0年度《交通行政执法证》审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01-13 09:24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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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省公路局、航道局、琼州海峡办:

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人员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决定开展2010年度《交通行政执法证》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交通行政执法证》年度审验是加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开展好各项工作。各单位要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将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的培训考核情况作为年度审验的条件之一。

二、各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交通行政执法证》年度审验的考核、汇总、上报工作:

(一)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航道行政管理,高速公路、林业公路路政管理门类以外,其他门类《交通行政执法证》的年度审验工作。

(二)省公路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省管高速公路、林业公路路政管理门类《交通行政执法证》的年度审验工作。

(三)省航道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全省航道系统航道行政管理门类《交通行政执法证》的年度审验工作。

(四)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省琼州海峡办负责对本单位《交通行政执法证》的年度审验工作。

三、年度审验范围:持证人须是在职、在编、在岗人员,持有经2009年度审验合格的《交通行政执法证》。

四、根据年度审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对符合年度审验要求的,由各单位法制工作机构于201131020日前到省交通运输厅政策法规处免费领取年审专用标志,在证件的年度审验栏上贴示该标志,允许持证人继续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已换发IC卡式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其年度审验通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证件管理系统进行,操作方法请参阅证件管理系统“系统帮助”相关文件。

(二)持证人遗失证件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同时登报声明作废,由该单位按证件颁发渠道逐级报请省交通运输厅政策法规处注销,并按程序办理补发证件手续。

(三)持证人退休、死亡或者调离交通行政执法岗位的,由其所在单位收回证件,并报省交通运输厅政策法规处注销。执法证件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收回的,由原申报单位登报声明作废,并抄报省交通运输厅政策法规处备案。

(四)对不按规定使用证件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对转借他人、涂改证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利用证件牟取私利的,由其所在单位收缴其证件,并报省交通运输厅政策法规处吊销。对利用证件从事违法活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对没有达到年度审验要求的,不予通过年度审验,没有通过年度审验的,不得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凡未经年度审验的《交通行政执法证》,自行失效。自201141日起,仍持未经年度审验的《交通行政执法证》执法的,视为无证执法,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各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应于20113月底前将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年度审验情况以正式文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并将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年度审验统计表、注销人员明细表(见附件)发邮件至政策法规处。

附件:1.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年度审验统计表

   2.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注销人员明细表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主题词:交通 运输 法制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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