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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9-05 16:51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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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粤交〔2022〕9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公路事务中心,省公路事务中心、港珠澳大桥管理局,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相关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路政许可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已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厅公路路政处反映。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9月2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路政许可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路政许可适用本办法。公路超限运输许可不适用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路政许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涉路施工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 各级许可机关实施路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全省路政许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模式。

  各级许可机关应当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单位权责清单实施路政许可,不得越权审批或者以备案、登记、审定、审查等形式变相实施路政许可。

  第六条 路政许可涉及现场勘验、日常检查等路政事务性、辅助性工作,可由各级公路机构(含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具体负责。

  第七条 各级许可机关应当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或者行政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路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路政许可文书和许可证件。

  全省路政许可业务的办理应当统一使用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路路政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路政管理系统)进行操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八条 各级许可机关应当将本单位的路政许可事项目录、法律依据、实施主体、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办理期限、行风监督投诉途径等信息及时录入广东政务服务网,并在实体行政服务窗口公示,及时做好相关信息的更新维护。

  第九条 各级许可机关应当及时规范本单位的许可事项清单,制定许可办理手册,随上级许可机关事项的下放和委托作动态管理,确保下放和委托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第二章 许可管辖

  第十条 各级许可机关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路政许可事项、范围和程序具体负责所管辖公路路段的路政许可工作。

  十一条 申请同时涉及不同行政等级公路的,许可原则上应当由负责管辖等级高的公路的许可机关负责实施。申请跨行政区域且审批权限不统一的,可由涉路施工活动对其影响较大的一方的许可机关统一实施,并协调其他相关方办理。

  实施许可的许可机关应当邀请涉及的其他公路管养单位参加专家评审、协调会议,或者书面征求其意见。许可批准后,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将许可信息告知相应的公路管养单位。

  许可的实施机关确定不了的,由提出争议的一方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 上级许可机关委托下级许可机关实施路政许可,双方应当按照《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书面行政委托手续,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三章 许可事项及权益保护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路政许可事项包含下列主项和子项:

  (一)涉路施工许可:

  1.占用改线: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2.设施跨穿: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

  3.线内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以及设置电杆、通信基站、变压器等类似设施审批;

  4.设施铺设: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审批;

  5.悬挂非标: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审批;

  6.增改道口: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7.控区埋设: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

  8.设施拆除:拆除公路分隔带审批;

  9.路面封闭:公路维修需要封闭半幅以上公路路面审批。

  (二)设置非标: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三)采伐路树: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四)涉路水利设施:公路周边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审批。

  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增设其他许可事项。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护路林是指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种植,并由公路管养单位组织营造或者公路管养单位与当地政府共同组织营造的树木。

  第十四条 涉路施工活动前,涉路建设单位书面征求公路管养单位意见的,公路管养单位应于14个工作日内函复意见。函复意见应当真实、客观、公正,主要内容应当围绕涉路事项基本情况,以及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强制性标准等内容开展符合性审核。

  涉路建设单位申请许可时,可将函复意见等与许可办理相关的书面材料作为许可申请的佐证材料,一并提交至许可机关。

  第十五条 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已对企业实施免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经批准的涉路施工活动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涉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公路管养单位相应的经济补偿。修复、改建后,应当进行验收。


第四章 许可审批程序

第一节 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路政许可应当向具有许可权限的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行政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接到不属于本许可机关所管辖公路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落实首问负责制及时告知申请人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申请人可直接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选择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路政许可业务页面申请路政许可,也可到各级许可机关服务窗口当场提交路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路政许可申请。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应当提交委托人出具的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八条 路政许可申请主体以及许可有效期限具体包括:

  (一)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涉路施工许可,第1、2、3、4、6、7、8目许可事项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许可有效期限为施工期限;第5目许可事项由设置者提出申请,许可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第9目许可事项由公路养护单位或者公路经营企业提出申请,许可有效期限为施工期限。

  (二)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许可事项由设置者提出申请,许可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许可事项由更新采伐单位提出申请,许可有效期限为施工期限。

  (四)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许可事项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许可有效期限为施工期限。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涉及到经营性公路的,许可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其收费期限。

第二节 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 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第1、2、3、4、5、6、7、8目和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路政许可申请书》(附件1),其中第一项的第5目和第二项的许可申请,应提交《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申请表》(附件2);

  (二)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方案;

  (三)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施工方案;

  (四)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第二项许可不提交该报告,第四项许可只提交安全保障措施);

  (五)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规定征得路段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许可事项中以下为小型涉路施工活动:悬挂小于或者等于10平方米的非公路标志,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外径(含套管)小于或者等于2米的给水及排污管道、小于或者等于380伏的电力线、通信弱电管线。小型涉路施工活动的《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可由该涉路施工项目的设计单位编制。

  第二十条 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9目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路政许可申请书》;

  (二)公路养护单位中标通知书或者公路养护协议;

  (三)施工组织方案、交通分流疏导方案和施工安全保障措施。

  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规定征得路段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路政许可申请书》;

  (二)更新补种方案或者代为补种协议;

  (三)施工组织方案和施工安全保障措施。

  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规定征得路段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 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制定路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并向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清单以及填写说明,除申请材料清单规定的材料外,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其他任何材料。

第三节 受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和实施路政许可首问负责制。对申请人提出的路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人资格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申请人该路政许可适格的申请主体;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路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属于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属法律禁止的还应向申请人告知或者提供书面的法律法规条文依据;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3),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四)申请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可以当场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允许当场补正或者更正错误;申请人不能当场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附件4),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后应当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同时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路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路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5);

  (六)申请事项不属于首问人职权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做好接待记录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及时移送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办理。属于上级单位职责范围的,可以代为转交,但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代为转交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

  第二十四条 各级许可机关受理路政许可应当按照“许可机关发文代号”+“许可事项类别”+“许字”+“年度”+“流水号”+“号”字的编制规则统一编制案件号。

  (一)建设工程挖掘、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许可的,填“占”字;修建跨、穿越公路等工程设施许可的,填“跨”或“穿”字;利用桥梁、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的,填“铺”字;埋设或者架设电缆、管线、设置电杆(塔)、基站、变压器等设施许可的,填“埋”、“架”、“杆(塔)”或“变”字;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或者拆除分隔带许可的,填“叉”或“隔”字;公路维修施工封闭半幅以上路面许可的,填“施”字;悬挂、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的,填“非”字;更新采伐护路林许可的,填“采”字;修筑堤坝、拓宽或压缩河床的,填“水”字。

  (二)变更许可的,在“许”前加“更”字;延续有效期限许可的,在“许”前加“延”字;撤回、撤销或者注销许可的,在“许”前加“撤”或者“注”字。

第四节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五条 各级许可机关受理路政许可申请后,应当明确路政许可承办人,由承办人通过实质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综合性审查,详细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后,提出明确的审查结论和承办意见。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事实清楚且没有争议,不需要实地勘验核查,能够当场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的,由承办人填写《路政许可呈批表》(附件6),呈许可机关分管领导(含其授权的业务负责人)决定后,承办人应当制作《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附件7)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8),并当场送达被许可人。

  (二)确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实施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路政人员进行,主要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与法定的许可条件相一致。实施现场核查的,应当通知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到场,应当制作《现场勘验笔录》(附件9),绘制《现场勘验图》(附件10),现场勘验照片应当粘贴于照片卡上(附件11),逐张编号、加注说明。涉路施工活动涉及公路路产损失和占利用公路路产的,应当注明。

  路政许可现场勘验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现场形成文书以及涉及许可办理的其他资料一并上传路政管理系统。经审查后,承办人员应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结论和意见,呈许可机关分管领导(含其授权的业务负责人)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各级许可机关可将路政许可现场勘验工作交由相应的公路机构(含高速公路路政大队)负责。按照此规定办理的,应当建立明确的路政许可流转工作机制,确保路政许可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七条 各级许可机关应当建立技术审查制度,充分发挥单位内部相关技术部门的技术优势,加强对涉路施工活动许可的技术审查,将技术审查意见作为路政许可决定的技术支撑。

  各级许可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可将技术审查工作依法委托给第三方机构或者交由公路机构负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已批复设计方案的公路类涉路项目,原则上不再对设计方案开展技术审查。

  第二十八条 对重大复杂的涉路施工活动许可,各级许可机关应当组织公路管养单位、申请人、安全评价机构及特邀技术专家开展现场勘验和技术审查,直接形成现场勘验意见、技术审查意见。

  重大复杂的涉路施工活动包括:铁路(含轨道交通)跨越公路,6.0兆帕及以上高压管道穿越公路,涉特大桥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以及技术审查部门认为属于重大复杂的涉路施工活动。

  第二十九条 组织专家评审会议的,专家评审会议要对涉路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案、交通疏导、应急方案、安全技术评价报告进行综合性审查。专家评审会议应当根据涉路工程特点,邀请三名以上(人员组成为奇数)相关行业专家参加。

  第三十条 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附件12)及相关材料(不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权利。

  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准予许可相反意见的,许可机关应当将利害关系人意见及时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有权向许可机关陈述申辩。

  第三十一条 申请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冲突的,许可机关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告知听证权利书》(附件13)。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许可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许可机关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前,向社会发布《交通行政许可听证公告》(附件14)并举行听证。听证公告期限不少于十日。

  第三十二条 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的,应当制作加盖许可机关印章或者许可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15),颁发《路政管理许可证》(附件16)。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对准予许可决定文书和相应的许可证件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文书,许可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被许可人。送达方式参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执行;送达路政许可文书,应当制作《送达回证》(附件17)。

  第三十四条 进场施工前,被许可人应当将施工计划向相应的许可机关或者公路机构(含高速公路路政大队)报告并签署施工安全承诺书。

  经批准的路政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阻挠被许可人进场施工。

  第三十五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许可批准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被许可人进行施工作业前,应当按照许可批准的施工条件、标准、范围,对涉路施工现场进行围蔽,并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4部分:作业区》《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相关规定布设施工现场作业控制区,设置施工标志和安全设施,确保涉路施工现场围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对涉路施工活动围蔽现场,有必要的许可机关应当组织公路管养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方对施工现场围蔽进行检查,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邀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省交通运输厅批准的涉路施工许可由高速公路路政大队负责组织检查。许可机关、公路机构、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应当加强涉路施工点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书面责令被许可人整改。


第五章 许可变更和延续

  第三十六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已取得许可的设计、施工、交通组织方案等重要内容的,应当填写《变更路政许可申请书》(附件18)并提交与变更事项内容有关的材料,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许可机关作出准予变更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送达《准予变更路政许可决定书》(附件19),重新颁发许可证件。许可机关作出不予变更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送达《不予变更路政许可决定书》(附件20),并依法说明不予变更理由。

  第三十七条 被许可人要求延续已取得许可的有效期限的,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未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提出延续申请,原许可有效期满后确需继续实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办路政许可。

  第三十八条 被许可人提出延续许可申请,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填写《延续路政许可申请书》(附件21);

  (二)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许可申请延期的,还应提交该设施的维护记录及质量和安全承诺。

  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规定征得路段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九条 许可机关应当在该路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作出准予延续许可决定的,应当向被许可人送达《准予延续路政许可决定书》(附件22),重新颁发许可证件。作出不予延续许可决定的,应当向被许可人送达《不予延续路政许可决定书》(附件23),并依法说明不予延续理由。逾期未作准予或者不予延续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六章 许可撤回、撤销和注销

  第四十条 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修改、废止或者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许可机关可以依法定程序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路政许可,造成被许可人财产损失的,许可机关应依法给予补偿。撤回路政许可应当向被许可人送达《撤回路政许可决定书》(附件24)。

  第四十一条 许可机关在许可监督检查中发现存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许可机关可以依法撤销路政许可。

  因许可机关和工作人员违法而撤销的路政许可,造成被许可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赔偿。撤销路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可不予撤销。撤销路政许可应当向被许可人送达《撤销路政许可决定书》(附件25)。

  第四十二条 许可机关在许可监督检查中发现存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路政许可。注销路政许可应当向被许可人送达《注销路政许可决定书》(附件26)。


第七章 许可办理期限

  第四十三条 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外,许可机关应当在承诺办理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在承诺办理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分管领导(含其授权的业务负责人)批准办理期限可延长十日,并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附件27),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

  第四十四条 分管领导(含其授权的业务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的日期,相关法定文书的落款日期应当与该决定日期一致。

  第四十五条 许可机关作出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和安全技术评价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期限法定除外时间通知书》(附件28)。


第八章 许可日常检查

  第四十六条 上级许可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许可机关实施许可的监督指导,及时纠正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第四十七条 各级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许可日常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管对象、细化监管程序、量化检查评价,不断强化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各级许可机关、公路机构(含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应当加强对辖区路段路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日常检查。

  涉路施工期间,跨(穿)越公路(含桥下空间)、占用公路路面、易燃易爆管线埋设的涉路许可事项,许可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三次。其他涉路许可事项,许可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两次。许可有效期限不满一个月的涉路许可事项,许可检查不得少于一次。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许可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二)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和范围;

  (三)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切实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安全的防护措施以及应急处置措施;

  (四)被许可人是否建立和执行对涉路工程设施的自检制度;

  (五)经许可修建的涉路工程设施是否侵入公路建筑限界或者危及交通安全;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被许可人检查的其他事项。

  许可检查由两名以上路政人员进行,并制作《路政许可监督检查情况记录表》(附件29),将日常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存档。

  第四十九条 各级许可机关应当持续建立健全本单位“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路政许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并主动公开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条 实施许可检查时,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检查发现未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和范围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责令改正,应当签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附件30);

  (二)检查发现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责令停止修建、使用,并责令相关责任单位立即改正,应当签发《责令改正通知书》;

  (三)检查发现构成公路违法行为的,按照业务协作规定书面抄告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处理;

  (四)检查发现许可事项存在法定撤销情形的,依法撤销或者报请上级撤销相关许可;

  (五)检查发现许可事项存在法定注销情形的,依法注销或者报请上级注销相关许可;

  (六)检查发现被许可人存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应当签发《行政许可违法行为告知书》(附件31);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五十一条 涉路施工活动完毕,被许可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涉路施工活动验收申请。许可机关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组织公路管养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方对涉路施工活动进行验收。重大复杂的涉路施工活动,有必要的应当邀请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参加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邀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

  省交通运输厅批准的涉路施工活动的验收由高速公路路政大队负责组织实施。其他许可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需要,可将验收工作交由相应的公路机构(含高速公路路政大队)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十二条 验收工作主要围绕被许可人是否按照许可批准的条件、标准和范围进行施工,公路路产修复是否达到相关技术标准要求,施工工艺是否符合保障公路路产质量和安全要求,修建后的涉路工程设施是否影响交通安全等内容开展。

  第五十三条 验收工作可采取听取报告、查阅资料、现场核查、问询质询等方式进行,形成书面验收意见归档。存在问题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验收意见及时进行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许可机关应当分别书面抄告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涉路施工项目的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四条 各级许可机关应当加强对路政许可的信用监管,组织实施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归集、共享和公开工作,推动实施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信用监管措施,大力推行实施许可业务信用监管方式。

  第五十五条 许可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倡导和褒扬诚实守信,对信用状况良好的申请人可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路政许可办理过程中,实施告知承诺等简化办理、快速办理的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适当减少检查频率;

  (三)在单位门户网站、“信用交通”网站等传播媒体上宣传推介;

  (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政策文件要求的措施。

  第五十六条 申请人办理和实施路政许可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纳入信用监管: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路政许可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路政许可的;

  (三)检查中发现未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和范围从事许可事项活动且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四)收到验收整改意见后,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五)因违法违规施工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或者影响恶劣的。

  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及时查处。存在前款第三、四、五项规定情形的,许可机关应当将施工单位纳入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管理。


第九章 档案管理及附则

  第五十七条 路政许可档案分为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各级许可机关应当加强对路政许可纸质档案的管理。

  (一)普通公路的路政许可档案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归集管理。

  (二)高速公路的路政许可档案按照“谁的路段谁管理”原则进行归集管理。下放至各地市承接的高速公路路政许可事项的许可档案由各地市交通运输局归集管理,并抄送一份许可档案至该路段高速公路路政大队。

  (三)路政许可电子档案统一归集于路政管理系统进行归集管理。

  许可纸质档案的归档,涉路施工活动许可应在许可验收工作结束一个月内完成,其他路政许可应在颁发许可证件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五十八条 办理许可事项,使用、制作、形成符合《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要求的电子申请材料、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实物印章、纸质证照、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以前发布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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